法律規範和法律效力及分類?一、憲法的效力最高,但見過适用憲法的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法律規範和法律效力及分類?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憲法的效力最高,但見過适用憲法的嗎?
《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很明顯,《立法法》在這裡沒有規定适用的問題。
法律的适用包括:
1、直接适用。
2、“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需要裁決。
3、“改變或者撤銷”。
法律效力的高低規定,不是為了“直接适用”,而是為判斷是否需要“裁決”、“改變或者撤銷”提供标準。
二、“法律效力”、“效力”
1、前面提到的“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效力
《立法法》: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内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時間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1)5号):
“一、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4、請思考:
“法律效力”、“效力”、“時間效力”,它們是不是一個意思?
5、如果是不同的概念,在《立法法》這裡,有高低區别的“效力”,是什麼意思?
可以判斷為效力低的無效嗎?
三、相抵觸的法律,并不無效
1、相抵觸即無效的規定
《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2、再比較一下同憲法相抵觸的條款
《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3、分析
(1)分析第七十三條的上下文,這裡的法律,(“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應該不包括憲法。
(2)《立法法》明确規定,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無效。
(3)《立法法》沒有規定同憲法相抵觸無效。
4、法律規定的不一緻,屬于職責分工不同,對同一事項可能做了不同規定。
更不能随意判斷為無效。
四、結論
1、“效力”的概念是模糊的
2、法律相抵觸、不一緻時,如何适用是有明确規定的。
找不到明确的适用規定,不能随意判斷适用。
3、法律都是有效的。
除非明确規定為無效。
随意判斷有效的法律為無效,是超越職權的渎職失職行為。
4、法律效力高低,不是直接适用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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