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核心條款解讀分析?Q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設施工合同核心條款解讀分析?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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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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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可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進行合法建設的前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為,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該建設行為為主要合同内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與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确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确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認可,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該條額外規定了無效合同的效力補正,即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應認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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