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女士咨詢,稱其在某小區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主談好了價格,沒有簽訂合同,交了兩萬元定金,現在不想購買這套房了,問這兩萬元能要回來嗎?
兩萬元的定金能否要回來,主要看房主的收條上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定金:定金的交付在合同簽訂之前,所有又稱為是保證金,提前支付一定金額是為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定金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旦債權人履行了債務之後,定金應該被收回或者抵作價款。但是如果債權人違約,沒有履行自己的債務,定金是無權要求返還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沒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則可以要求返還雙倍的定金。
訂金:訂金的支付是為了取得優先購買權,一般在購房者向開發商表達購買意向之後,簽訂臨時認購協議時支付。
那麼訂金與定金的區别在哪呢?
如果交易雙方都正常履行合同,訂金會作為價款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話,訂金的處理方式是不同于定金的,不管是出于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沒有正常履行,訂金都要原數返回。
根據上述解釋我們來回答依女士的問題:如果是“訂金”,則視為預付款,可主張要回;如果是“定金”,根據《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則無法主張返還。“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相差甚遠,可要準确辨别哦。
依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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