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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8 05:03:28

對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  我國在多年研究、借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為了讓有限的審判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降低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于2012年8月31日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十三章第162條增加規定了小額訴訟的内容,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小額訴訟程序的出台,為快速審理小額訴訟案件、及時化解小額性糾紛,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但小額訴訟程序畢竟是“初級階段”,經過一年來的審判實踐,已發現有不完善之處,有一些問題産生了不同的看法,甚至于強烈争論,極大地影響了小額訴訟的運用筆者想在本文中對小額訴訟的概念和特征、适用範圍、存在的問題、對策等方面簡要探讨,與廣大同仁共同學習,以期在實踐中充分發揮小額訴訟的作用,提高小額訴訟的司法應用價值不足之處,還望指教   至于公告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案件、收養案件、涉及評估鑒定的案件、涉及人數衆多的案件等等,不能适用小額訴訟,不在本文探讨之例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       如果從字面上理解,顧名思義,小額訴訟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審理小額民事糾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對應的司法解釋,所以在我國的權威教材尚沒有統一确定的定義,在法律界也還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有的法學者稱之為“小額訴訟的簡單程序”,有些法學者稱之為“簡易程序的二次簡化”,但普遍性的認為小額程序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與平常的簡易訴訟程序沒有嚴格的區别,隻是兩者的訴訟标的額不同;狹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是對民事案件進行了分流處理,即将簡易案件中小額的、一定标的額内的案件分離出來,以期實現司法保障的快速化,減輕法院的審判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讓公民及時享受到司法保障的服務但是,小額訴訟程序不等于簡易程序,而是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三大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小額訴訟程序尚無嚴格定義,但小額訴訟程序具備的小額、簡易、強調效率等要件,在實踐中,一線法官們傾向于狹義概念的理解,因而我們可以将小額訴訟程序歸納理解為: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審理訴訟标的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适用的比簡易程序更簡易的一審終審訴訟程序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中,首先要把握好兩點:一是小額,二是一審終審  2、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  小額訴訟程序是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三大民事訴訟程序,因此,從以上概念的分析,總結得出它具有三大特征:  一是小額性小額訴訟程序畢竟是從簡易程序剝離出來的标的額較小的案件,因此,小額性是其首要的特征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強調司法的效率,通過高度簡化的程序設計,為當事人提供更廉價、高效的司法救濟,使糾紛及時地得到解決,快速定紛止争小額訴訟一般被限定在一定标的額内的範圍内,否則,便失去其立法宗旨的意義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對小額數作了規定:“标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為進一步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2013年1月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10830.6元作為全省法院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标的額上限,2013年8月9日,又下文調整為11234.4元  二是程序簡單、快捷就是說,小額訴訟程序要求審理程序簡便,快速審結既然小額訴訟程序期是從簡易程序剝離出來的程序,其小額性的糾紛大多是民衆生活的小額糾紛,所以,小額訴訟程序立法的主要理念是在民間小額訴訟糾紛中快速得司法救濟,決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的設計不必苛求程序的完整和嚴謹,無需程序的複雜,其審理程序比簡易程序更簡便靈活是其應有的屬性,才能更發揮其簡單快捷的實際應用價值但如何簡單、快捷,簡單到什麼程度,快捷的時限如何,全國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中,已規定了審理期限為一個月  三是一審終審實行一審終審,是借鑒了國外對小額訴訟案件“壓制審限、禁止上訴”的良好做法,目的是降低訴訟成本,節約資源這種降低訴訟成本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避免一件小小的案件任由一方當事人濫用訴權無休止的訴訟、上訴,防止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未能盡快得到保護和實現;另一方面是降低審判資源成本,畢竟這類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标的額沒有實質的争議或争議不大,比如利息的計算、賠償标準等等,獨任法官能做到100%的認定,避免占用合議庭的審判資源,或占用二審法院的審判資源當然,這類小額訴訟的案件大多能調解結案,隻有少部分案件必要時進行判決所以,對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是小額訴訟程序案的重要特征,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大進步  二、小額訴訟的适用範圍   1、法院适用審級  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相同,隻适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類這類小額訴訟案件,否則,真的是“殺雞用牛刀”,浪費審判資源,與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原意相悖   2、案件适用範圍  小額訴訟程序歸類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的簡易程序章節裡,為此,首先要求它必須符合簡易案件的前提,即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其次,标的金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标準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全國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差異很大,所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選用的是“相對數”指标,同時為體現“小額” 範圍,就規定了标的額為全國按各個省份、自治區或者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為标準判定小額訴訟案件  2013年1月8日,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在第2條第二款規定了22類的單一金錢給付案件應當适用小額訴訟程序提醒廣大法官注意的是,我省高院規定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而不是條文更寬廣的範圍案件,并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10830.6元作為全省法院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标的額上限(2013年8月9日又下文調整為11234.4元)  三、關于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如何體現其簡便、快捷的特點,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另外規定,要求按簡易案件程序進行目前,我省一線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4日通過的《關于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和我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月8日下發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進行操作,比如:必須在立案後二日内移送審判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QQ等簡便方式随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等等,可利用視頻調查證人,可安排在晚間、休息日到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進行調解或者開庭,開庭時可不嚴格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等庭審順序進行,等等總之,隻要能快捷結案,簡便的方式方法,法官有寬廣的的空間行使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拒不到庭需要判決,必須有已通知被告的傳票附卷證實  四、存在的問題  小額訴訟程序的出台,為節約資源,快速審理小額訴訟案件、及時化解小額性糾紛,現實意義十分明顯但小額訴訟程序畢竟是“初級階段”,還存在很多不成熟之處,雖然各省高院又以“地區性司法解釋”的形式出台相關規定加以完善,但有些卻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内容有沖突,存在諸多問題筆者從以下三大方面與大家共同加以剖析  1、案件适用範圍規定的沖突  小額訴訟規定在簡易程序章節之中,從條文理解,其适用範圍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157條規定的是“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二是162條規定的“…..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民事案件”;而省高院規定的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比較而言,民訴法的規定比高院的規定範圍更寬廣,在實踐中,隻要标的額為30%以下的民事案件一般适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又存在一個問題,是不是隻要“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 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就一律适用小額訴訟呢?在實踐中,凡“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 簡單的民事案件并不一定有标的額,能不能适用小額訴訟?有标的額的小額案件未必就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而省高院規定的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嚴格來理解,應隻是那些單一的、直接的金錢給付糾紛案件,比如民間借貸、金融借款案件,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案件等但我省高院在《意見》中,列舉了10種22類的案件适用于小額訴訟程序,比如買賣、租賃、電信服務合同、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賠償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等等,而這些糾紛的大前提是“合同性質” 而非“單一金錢性質”, 其主訴請求是确認合同的存在與否、涉及的是解除合同還是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并非是單一金錢的給付糾紛,合同性質不等于單一金錢性質所以,我省高院的“單一金錢給付案件”讓一線法官有些無所适從在實踐中,有的糾紛雖然小,涉訴金額也小,但雙方的矛盾卻很大,需要判決才可暫時了結,如果适用小額訴訟結案,就勢必剝奪一方當事人的上訴權,矛盾将會轉嫁到法院身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小額訴訟案件是否以标的額為标準?是否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一律按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審理?  目前,在實踐中對于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是立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還是簡易案件,存在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除涉及到公告、離婚、收養案件、人數衆多的案件外,凡是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均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并非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案件,需要立案法官進一步的審查和了解後決定第一種觀點是“一刀切”,實不可取;但第二種觀點,伸縮性太大,容易産生随意性  例如:本院2013年7月受理了一起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立案時,原告堅稱是被告的狗咬傷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狂吠疫苗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800元當時,對于是立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還是立一般的簡易案件,引起了極大的争議,如果單從标的額上講,是屬于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但從糾紛性質上講,是責任糾紛案件立案法官就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立小額訴訟案件,理由是涉訴标的額隻有800元,屬省法院确定的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範圍内;另一種意見立簡易案件,理由是這類糾紛主訴的是緻人損害的責任案件,立案法官尚不能認定是被告的狗咬傷了原告,還處于“事實未清、權利義務關系未明”的狀态該案最後立一般的簡易案件後經承辦法官開庭審理,被告否認了是其狗咬傷原告的所以說,立案定性不同,直接産生兩種不同的後果:如立小額訴訟案件,則被告無權上訴;如果立簡易案件,被告可以上訴立不同性質的案件,直接影響到當事人不同的訴權後果  又如:本院2013年10月受理了40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原告(購買方)以被告逾期交房為由要求被告(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各人)5千元至1萬元不等立案審查時,也是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立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理由是涉訴标的額隻有5千元至1萬元不等,屬省法院确定的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範圍内;另一種意見立簡易案件,理由是這類糾紛主訴的是誰違約責任的問題,立案法官尚不能認定是誰違約的,還是處于事實未清、權利義務關系未明的狀态該案最後還是立一般的簡易案件  3、舉證期限、審理期限的沖突問題  小額訴訟程序是規定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簡易程序”中,如果按簡易程序審理,其舉證期限不得少于15日,審理期限可在三個月内審結如果要用完這些期限,則與小額訴訟的簡單、快捷性相悖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明确規定了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為10日内、審理期限為1個月比較而言,省高院的《通知》縮短了舉證期限和審理期限,更加符合小額訴訟程序快捷的實際但其他省份的規定呢,就不得而知了  五、目前在實踐中重點要注意的問題及對策  1、首先要嚴格區分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别,不得随意交叉小額訴訟是規定在簡易程序的章節之中,但兩者有質的區别,簡易程序可以包含小額訴訟程序,但小額訴訟不能涵蓋簡易程序,最主要表現在一審終審的不同上在我省高院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兩者的區别還表現在舉證時限、審理期限的不同在實踐運用中,可以把小額訴訟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但不能把簡易程序轉化為小額訴訟程序——但如果轉化為簡易程序,又出現案件不能在微機上的轉化  2、統一認識,不能以标的額在“30%以内”為劃分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唯一标準  目前,有一部分的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堅持标的額在“30%以内”為劃分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标準,或者說是唯一标準但是,各類糾紛案件千變萬化,合同性質多種多樣,責任定性意見不同,同一件案件,合議庭的意見都有不同觀點有些案件标的額雖然小,但不一定就是事實清楚、争議不大,比如上述的案例“狗咬人”賠償糾紛案件,标的額隻有800元,這類案件,立案法官和審判法官初看之下完全相信原告所寫的“是被告的狗咬傷了原告”的,能夠按小額訴訟程序立案受理和審理裁判但是,在開庭審理中才發現被告否認了是其狗咬傷原告又如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聲稱“是被被告推倒地上受傷的”而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等等費用5千元,立案法官當時也相信原告所寫的事實,标的額又是在“30%以内”,便按小額訴訟程序立案受理;但是,在開庭審理中被告否認了是其推倒原告受傷“而是原告滑倒受傷的”這種情況下,是不是都能認定“事實清楚、争議不大”呢?是不是都能夠繼續按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呢?在實踐中,各個法官肯定會有不同的觀點,肯定會發生争執所以,筆者認為,标的額在“30%以内”不能作為劃分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唯一标準   3、立案前加強審查,确定程序,以利于案件的微機管理和統計  如今,各級法院均實行案件微機管理,上下級法院之間已聯局域網,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在審理制度上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程序,在案件綜合系統上,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的案号是不同的,比如:小額訴訟的案号是“(2013)錦民終字第X号”,而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是“(2013)錦民初字第XX号”,案件性質不同,字号就不一樣,它們一開始就分别進入各自的程序,也實行各自登記案件一旦上微機後,如果把小額訴訟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據筆者可知,目前尚不好轉化,可能要先銷案、再重新上機的諸多問題所以,立案前加強審查至關重要  4、立案法官要增強責任心,立案前可先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被告,對糾紛事實初步确認後,以便确定适用程序  現在,無論是城鎮居民,或是農村居民,已普遍有座機電話或手機;沒有電話的,也可以通過村級領導轉告後再聯系我院立案庭一般的做法是:審查時、立案前先通過電話聯系被告,簡單介紹原告起訴的情況、簡單詢問案件事實,并通知其應訴,被告一般會如實告介紹案件情況如果是标的額小的案件,經電話核實後事實清楚、争議不大的,即可确定适用小額訴訟程序了比如上述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例,若電話通知被告應訴時多問一句“是不是你推傷原告的?”或者問“是不是你打傷原告的?”被告如果回答“是”時,便可确定适用小額訴訟;如果被告回答“不是”時,便确定簡易程序又如,原告(老婦)訴被告(繼女)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按一般思維,支付贍養費是法定義務,應按小額訴訟受理;但立案前,立案法官電話通知被告應訴時,被告稱:“我和原告早在幾年前就沒有關系了,我沒有義務支付她的贍養費了”這樣,案件性質發生“變化”,涉及到權利義務,争議較大了,不能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六、立法建議  小額訴訟既然是新的訴訟制度,具有不同于現有程序而獨立存在的程序價值,今後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出來的問題一定還會有,必須一一加以解決但作為一部法律,不可能剛出台又修改,必須保持一定時期的穩定性,因而,現階段隻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是最佳解決途徑目前,急需解決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1、小額訴訟應該以獨立的程序存在  作為一審終審的程序,它不能上訴,而簡易程序可以上訴,所以,小額訴訟與簡易程序有質的區别,但立法時卻附加規定在簡易程序章節之中,實不可取,小額訴訟應該獨立成章節,才更好體現它的價值  2、現階段,小額訴訟應限于金錢給付或有價證券糾紛的适用範圍  在立法前,對于小額訴訟的适用範圍,理論界大體上傾向限于金錢給付或有價證券糾紛但立法時,擴大了内涵:一是157條規定的 “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二是162條規定的…..“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民事案件”,而我省高院明确規定的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但又包涵衆多合同案件和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凡“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 簡單的民事案件并不一定有标的額,有标的額的小額案件未必就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我省高院明确規定的範圍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但又包涵衆多合同性質和責任性質案件,雖然涉訴金額是小額範圍内,但未是當事人的主訴請求就如上面的兩個案例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是立小額訴訟還是簡易案件,在立法規定與實踐中就存在沖突,因“立、審分離”,立案法官首先不好把握,存要分歧在所難免所以,在小額訴訟的“初級階段”,應适用限于金錢給付财産案件或有價證券糾紛案件的範圍,是比較實際的,以消除“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一律按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審理”的錯誤觀點,待條件成熟、實踐總結後逐漸擴大範圍也不遲  如果小額訴訟不能局限于金錢給付或有價證券糾紛,可延伸“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就要先考慮到“立、審分離”的情形下如可讓立案法官做到“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這一前提,否則,有的立案法官會堅持以“30%以下”為标準的錯誤認識畢竟,是立小額訴訟,還是立簡易程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上訴權問題  3、小額訴訟應縮短舉證期限、答辯期限、審限  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其舉證期限和審理期限就不能與簡易程序的期限等同,應該更短我省高院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明确規定了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答辯期限為10日内,審理期限為1個月,這樣的期限很合理但全國各地是不是都規定舉證期限、答辯期限為10日内、審理期限為1個月呢?是不是還有更短或稍長期限的呢?立法機關或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出台統一的規定,難免會五花八門,有長有短,存在混亂所以,從全國統一性來講,立法機關或最高人民法院應出台統一的規定  4、“30%以下”應明确數額标準,全國統一尺度  立法規定是十分嚴肅的雖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了“…….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額訴訟,這樣規定無可厚非,但全國各地的“30%”必定不同,算出的具體數額也一定不同2013年1月8日,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10830.6元作為我省法院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标的額上限,2013年8月9日,又下文調整為11234.4元一方面,各個省每年的年平均工資都不同,每年都會有變化,若數額上經常變動,一線法官無可适從,也不嚴肅;二方面,各省折算出來的“30%”肯定也不同,造成全國的“标的額”标準出現混亂再說,“30%”也沒有必要精确到小數點的角、分立法時,可以以全國的平均數、而且再适當超前預測高一點就能确定全國統一的标準尺度,比如20000元,或30000元,這樣可以在一定時期保持相對穩定,有利于該法律在全國“一把尺子”,以保持該法律的嚴肅性、統一性  總之,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新的訴訟模式,它采用的是一審終審原則,目的是節約資源,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訴權,這關系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社會各界對其關注度也較高所以,我們要對使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各種案件,在審查、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确定因素,增強責任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不斷實踐和總結,确保小額訴訟程序起到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作用,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訴訟價值  (作者單位: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對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對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小額訴訟程序問題初探)1

對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

  我國在多年研究、借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為了讓有限的審判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降低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于2012年8月31日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十三章第162條增加規定了小額訴訟的内容,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小額訴訟程序的出台,為快速審理小額訴訟案件、及時化解小額性糾紛,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但小額訴訟程序畢竟是“初級階段”,經過一年來的審判實踐,已發現有不完善之處,有一些問題産生了不同的看法,甚至于強烈争論,極大地影響了小額訴訟的運用。筆者想在本文中對小額訴訟的概念和特征、适用範圍、存在的問題、對策等方面簡要探讨,與廣大同仁共同學習,以期在實踐中充分發揮小額訴訟的作用,提高小額訴訟的司法應用價值。不足之處,還望指教。   至于公告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案件、收養案件、涉及評估鑒定的案件、涉及人數衆多的案件等等,不能适用小額訴訟,不在本文探讨之例。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       如果從字面上理解,顧名思義,小額訴訟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審理小額民事糾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對應的司法解釋,所以在我國的權威教材尚沒有統一确定的定義,在法律界也還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有的法學者稱之為“小額訴訟的簡單程序”,有些法學者稱之為“簡易程序的二次簡化”,但普遍性的認為小額程序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與平常的簡易訴訟程序沒有嚴格的區别,隻是兩者的訴訟标的額不同;狹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是對民事案件進行了分流處理,即将簡易案件中小額的、一定标的額内的案件分離出來,以期實現司法保障的快速化,減輕法院的審判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讓公民及時享受到司法保障的服務。但是,小額訴訟程序不等于簡易程序,而是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三大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小額訴訟程序尚無嚴格定義,但小額訴訟程序具備的小額、簡易、強調效率等要件,在實踐中,一線法官們傾向于狹義概念的理解,因而我們可以将小額訴訟程序歸納理解為: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審理訴訟标的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适用的比簡易程序更簡易的一審終審訴訟程序。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中,首先要把握好兩點:一是小額,二是一審終審。  2、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  小額訴訟程序是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三大民事訴訟程序,因此,從以上概念的分析,總結得出它具有三大特征:  一是小額性。小額訴訟程序畢竟是從簡易程序剝離出來的标的額較小的案件,因此,小額性是其首要的特征。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強調司法的效率,通過高度簡化的程序設計,為當事人提供更廉價、高效的司法救濟,使糾紛及時地得到解決,快速定紛止争。小額訴訟一般被限定在一定标的額内的範圍内,否則,便失去其立法宗旨的意義。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對小額數作了規定:“标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為進一步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2013年1月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10830.6元作為全省法院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标的額上限,2013年8月9日,又下文調整為11234.4元。  二是程序簡單、快捷。就是說,小額訴訟程序要求審理程序簡便,快速審結。既然小額訴訟程序期是從簡易程序剝離出來的程序,其小額性的糾紛大多是民衆生活的小額糾紛,所以,小額訴訟程序立法的主要理念是在民間小額訴訟糾紛中快速得司法救濟,決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的設計不必苛求程序的完整和嚴謹,無需程序的複雜,其審理程序比簡易程序更簡便靈活是其應有的屬性,才能更發揮其簡單快捷的實際應用價值。但如何簡單、快捷,簡單到什麼程度,快捷的時限如何,全國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中,已規定了審理期限為一個月。  三是一審終審。實行一審終審,是借鑒了國外對小額訴訟案件“壓制審限、禁止上訴”的良好做法,目的是降低訴訟成本,節約資源。這種降低訴訟成本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避免一件小小的案件任由一方當事人濫用訴權無休止的訴訟、上訴,防止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未能盡快得到保護和實現;另一方面是降低審判資源成本,畢竟這類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标的額沒有實質的争議或争議不大,比如利息的計算、賠償标準等等,獨任法官能做到100%的認定,避免占用合議庭的審判資源,或占用二審法院的審判資源。當然,這類小額訴訟的案件大多能調解結案,隻有少部分案件必要時進行判決。所以,對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是小額訴訟程序案的重要特征,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大進步。  二、小額訴訟的适用範圍   1、法院适用審級  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相同,隻适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類這類小額訴訟案件,否則,真的是“殺雞用牛刀”,浪費審判資源,與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原意相悖。   2、案件适用範圍  小額訴訟程序歸類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的簡易程序章節裡,為此,首先要求它必須符合簡易案件的前提,即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其次,标的金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标準。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全國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差異很大,所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選用的是“相對數”指标,同時為體現“小額” 範圍,就規定了标的額為全國按各個省份、自治區或者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為标準判定小額訴訟案件。  2013年1月8日,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在第2條第二款規定了22類的單一金錢給付案件應當适用小額訴訟程序。提醒廣大法官注意的是,我省高院規定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而不是條文更寬廣的範圍案件,并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10830.6元作為全省法院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标的額上限(2013年8月9日又下文調整為11234.4元)。  三、關于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如何體現其簡便、快捷的特點,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另外規定,要求按簡易案件程序進行。目前,我省一線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4日通過的《關于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和我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月8日下發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進行操作,比如:必須在立案後二日内移送審判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QQ等簡便方式随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等等,可利用視頻調查證人,可安排在晚間、休息日到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進行調解或者開庭,開庭時可不嚴格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等庭審順序進行,等等。總之,隻要能快捷結案,簡便的方式方法,法官有寬廣的的空間行使。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拒不到庭需要判決,必須有已通知被告的傳票附卷證實。  四、存在的問題  小額訴訟程序的出台,為節約資源,快速審理小額訴訟案件、及時化解小額性糾紛,現實意義十分明顯。但小額訴訟程序畢竟是“初級階段”,還存在很多不成熟之處,雖然各省高院又以“地區性司法解釋”的形式出台相關規定加以完善,但有些卻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内容有沖突,存在諸多問題。筆者從以下三大方面與大家共同加以剖析。  1、案件适用範圍規定的沖突  小額訴訟規定在簡易程序章節之中,從條文理解,其适用範圍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157條規定的是“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二是162條規定的“…..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民事案件”;而省高院規定的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比較而言,民訴法的規定比高院的規定範圍更寬廣,在實踐中,隻要标的額為30%以下的民事案件一般适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又存在一個問題,是不是隻要“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 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就一律适用小額訴訟呢?在實踐中,凡“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 簡單的民事案件并不一定有标的額,能不能适用小額訴訟?有标的額的小額案件未必就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而省高院規定的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嚴格來理解,應隻是那些單一的、直接的金錢給付糾紛案件,比如民間借貸、金融借款案件,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案件等。但我省高院在《意見》中,列舉了10種22類的案件适用于小額訴訟程序,比如買賣、租賃、電信服務合同、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賠償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等等,而這些糾紛的大前提是“合同性質” 而非“單一金錢性質”, 其主訴請求是确認合同的存在與否、涉及的是解除合同還是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并非是單一金錢的給付糾紛,合同性質不等于單一金錢性質。所以,我省高院的“單一金錢給付案件”讓一線法官有些無所适從。在實踐中,有的糾紛雖然小,涉訴金額也小,但雙方的矛盾卻很大,需要判決才可暫時了結,如果适用小額訴訟結案,就勢必剝奪一方當事人的上訴權,矛盾将會轉嫁到法院身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小額訴訟案件是否以标的額為标準?是否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一律按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審理?  目前,在實踐中對于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是立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還是簡易案件,存在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除涉及到公告、離婚、收養案件、人數衆多的案件外,凡是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均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并非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案件,需要立案法官進一步的審查和了解後決定。第一種觀點是“一刀切”,實不可取;但第二種觀點,伸縮性太大,容易産生随意性。  例如:本院2013年7月受理了一起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立案時,原告堅稱是被告的狗咬傷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狂吠疫苗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800元。當時,對于是立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還是立一般的簡易案件,引起了極大的争議,如果單從标的額上講,是屬于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但從糾紛性質上講,是責任糾紛案件。立案法官就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立小額訴訟案件,理由是涉訴标的額隻有800元,屬省法院确定的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範圍内;另一種意見立簡易案件,理由是這類糾紛主訴的是緻人損害的責任案件,立案法官尚不能認定是被告的狗咬傷了原告,還處于“事實未清、權利義務關系未明”的狀态。該案最後立一般的簡易案件。後經承辦法官開庭審理,被告否認了是其狗咬傷原告的。所以說,立案定性不同,直接産生兩種不同的後果:如立小額訴訟案件,則被告無權上訴;如果立簡易案件,被告可以上訴。立不同性質的案件,直接影響到當事人不同的訴權後果。  又如:本院2013年10月受理了40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原告(購買方)以被告逾期交房為由要求被告(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各人)5千元至1萬元不等。立案審查時,也是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立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理由是涉訴标的額隻有5千元至1萬元不等,屬省法院确定的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範圍内;另一種意見立簡易案件,理由是這類糾紛主訴的是誰違約責任的問題,立案法官尚不能認定是誰違約的,還是處于事實未清、權利義務關系未明的狀态。該案最後還是立一般的簡易案件。  3、舉證期限、審理期限的沖突問題  小額訴訟程序是規定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簡易程序”中,如果按簡易程序審理,其舉證期限不得少于15日,審理期限可在三個月内審結。如果要用完這些期限,則與小額訴訟的簡單、快捷性相悖。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明确規定了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為10日内、審理期限為1個月。比較而言,省高院的《通知》縮短了舉證期限和審理期限,更加符合小額訴訟程序快捷的實際。但其他省份的規定呢,就不得而知了。  五、目前在實踐中重點要注意的問題及對策  1、首先要嚴格區分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别,不得随意交叉小額訴訟是規定在簡易程序的章節之中,但兩者有質的區别,簡易程序可以包含小額訴訟程序,但小額訴訟不能涵蓋簡易程序,最主要表現在一審終審的不同上。在我省高院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兩者的區别還表現在舉證時限、審理期限的不同。在實踐運用中,可以把小額訴訟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但不能把簡易程序轉化為小額訴訟程序——但如果轉化為簡易程序,又出現案件不能在微機上的轉化。  2、統一認識,不能以标的額在“30%以内”為劃分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唯一标準  目前,有一部分的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堅持标的額在“30%以内”為劃分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标準,或者說是唯一标準。但是,各類糾紛案件千變萬化,合同性質多種多樣,責任定性意見不同,同一件案件,合議庭的意見都有不同觀點。有些案件标的額雖然小,但不一定就是事實清楚、争議不大,比如上述的案例“狗咬人”賠償糾紛案件,标的額隻有800元,這類案件,立案法官和審判法官初看之下完全相信原告所寫的“是被告的狗咬傷了原告”的,能夠按小額訴訟程序立案受理和審理裁判。但是,在開庭審理中才發現被告否認了是其狗咬傷原告。又如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聲稱“是被被告推倒地上受傷的”而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等等費用5千元,立案法官當時也相信原告所寫的事實,标的額又是在“30%以内”,便按小額訴訟程序立案受理;但是,在開庭審理中被告否認了是其推倒原告受傷“而是原告滑倒受傷的”。這種情況下,是不是都能認定“事實清楚、争議不大”呢?是不是都能夠繼續按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呢?在實踐中,各個法官肯定會有不同的觀點,肯定會發生争執。所以,筆者認為,标的額在“30%以内”不能作為劃分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唯一标準。   3、立案前加強審查,确定程序,以利于案件的微機管理和統計  如今,各級法院均實行案件微機管理,上下級法院之間已聯局域網,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在審理制度上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程序,在案件綜合系統上,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的案号是不同的,比如:小額訴訟的案号是“(2013)錦民終字第X号”,而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是“(2013)錦民初字第XX号”,案件性質不同,字号就不一樣,它們一開始就分别進入各自的程序,也實行各自登記。案件一旦上微機後,如果把小額訴訟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據筆者可知,目前尚不好轉化,可能要先銷案、再重新上機的諸多問題。所以,立案前加強審查至關重要。  4、立案法官要增強責任心,立案前可先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被告,對糾紛事實初步确認後,以便确定适用程序  現在,無論是城鎮居民,或是農村居民,已普遍有座機電話或手機;沒有電話的,也可以通過村級領導轉告後再聯系。我院立案庭一般的做法是:審查時、立案前先通過電話聯系被告,簡單介紹原告起訴的情況、簡單詢問案件事實,并通知其應訴,被告一般會如實告介紹案件情況。如果是标的額小的案件,經電話核實後事實清楚、争議不大的,即可确定适用小額訴訟程序了。比如上述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例,若電話通知被告應訴時多問一句“是不是你推傷原告的?”或者問“是不是你打傷原告的?”被告如果回答“是”時,便可确定适用小額訴訟;如果被告回答“不是”時,便确定簡易程序。又如,原告(老婦)訴被告(繼女)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按一般思維,支付贍養費是法定義務,應按小額訴訟受理;但立案前,立案法官電話通知被告應訴時,被告稱:“我和原告早在幾年前就沒有關系了,我沒有義務支付她的贍養費了。”這樣,案件性質發生“變化”,涉及到權利義務,争議較大了,不能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六、立法建議  小額訴訟既然是新的訴訟制度,具有不同于現有程序而獨立存在的程序價值,今後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出來的問題一定還會有,必須一一加以解決。但作為一部法律,不可能剛出台又修改,必須保持一定時期的穩定性,因而,現階段隻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是最佳解決途徑。目前,急需解決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1、小額訴訟應該以獨立的程序存在  作為一審終審的程序,它不能上訴,而簡易程序可以上訴,所以,小額訴訟與簡易程序有質的區别,但立法時卻附加規定在簡易程序章節之中,實不可取,小額訴訟應該獨立成章節,才更好體現它的價值。  2、現階段,小額訴訟應限于金錢給付或有價證券糾紛的适用範圍  在立法前,對于小額訴訟的适用範圍,理論界大體上傾向限于金錢給付或有價證券糾紛。但立法時,擴大了内涵:一是157條規定的 “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二是162條規定的…..“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民事案件”,而我省高院明确規定的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但又包涵衆多合同案件和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凡“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 簡單的民事案件并不一定有标的額,有标的額的小額案件未必就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我省高院明确規定的範圍是“單一金錢給付案件”但又包涵衆多合同性質和責任性質案件,雖然涉訴金額是小額範圍内,但未是當事人的主訴請求。就如上面的兩個案例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是立小額訴訟還是簡易案件,在立法規定與實踐中就存在沖突,因“立、審分離”,立案法官首先不好把握,存要分歧在所難免。所以,在小額訴訟的“初級階段”,應适用限于金錢給付财産案件或有價證券糾紛案件的範圍,是比較實際的,以消除“涉訴金額在30%以下的案件一律按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審理”的錯誤觀點,待條件成熟、實踐總結後逐漸擴大範圍也不遲。  如果小額訴訟不能局限于金錢給付或有價證券糾紛,可延伸“适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就要先考慮到“立、審分離”的情形下如可讓立案法官做到“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這一前提,否則,有的立案法官會堅持以“30%以下”為标準的錯誤認識。畢竟,是立小額訴訟,還是立簡易程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上訴權問題。  3、小額訴訟應縮短舉證期限、答辯期限、審限  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其舉證期限和審理期限就不能與簡易程序的期限等同,應該更短。我省高院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明确規定了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答辯期限為10日内,審理期限為1個月,這樣的期限很合理。但全國各地是不是都規定舉證期限、答辯期限為10日内、審理期限為1個月呢?是不是還有更短或稍長期限的呢?立法機關或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出台統一的規定,難免會五花八門,有長有短,存在混亂。所以,從全國統一性來講,立法機關或最高人民法院應出台統一的規定。  4、“30%以下”應明确數額标準,全國統一尺度  立法規定是十分嚴肅的。雖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了“…….标的額為各個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額訴訟,這樣規定無可厚非,但全國各地的“30%”必定不同,算出的具體數額也一定不同。2013年1月8日,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确定小額訴訟的數額10830.6元作為我省法院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标的額上限,2013年8月9日,又下文調整為11234.4元。一方面,各個省每年的年平均工資都不同,每年都會有變化,若數額上經常變動,一線法官無可适從,也不嚴肅;二方面,各省折算出來的“30%”肯定也不同,造成全國的“标的額”标準出現混亂。再說,“30%”也沒有必要精确到小數點的角、分。立法時,可以以全國的平均數、而且再适當超前預測高一點就能确定全國統一的标準尺度,比如20000元,或30000元,這樣可以在一定時期保持相對穩定,有利于該法律在全國“一把尺子”,以保持該法律的嚴肅性、統一性。  總之,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新的訴訟模式,它采用的是一審終審原則,目的是節約資源,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訴權,這關系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社會各界對其關注度也較高。所以,我們要對使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各種案件,在審查、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确定因素,增強責任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不斷實踐和總結,确保小額訴訟程序起到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作用,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訴訟價值。  (作者單位: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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