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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分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03:16:26

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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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與鄭某系母女關系,鄭某的外祖父因病去世,其單位發給喪葬費、遺屬補助、撫恤金等合計近50萬元。母女二人因财産分割産生糾紛,訴至法院。鄭某一直與外祖父共同生活,是否構成收養關系?這筆财産能否作為遺産進行分割?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分配(撫恤金該怎麼分)1

案情簡介

鄭某自幼随外祖父母在南京共同生活,陳某一直在河北居住生活,後鄭某的外祖父母相繼去世。鄭某的外祖父生前系某工程兵學院退休軍人,享有退休幹部死亡後的相應政策待遇,包括喪葬費、遺屬補助、撫恤金等合計497910元。陳某和鄭某因上述待遇由誰領取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原告鄭某訴稱:其獨自對外祖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并為外祖父喪葬事宜花費9723元。原告與外祖父雖名為祖孫,但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享有被撫恤的權利。被告陳某長期居住在河北,沒有履行過贍養義務,對撫恤金等費用應當少分。被告陳某辯稱:其時常來探望父母,并非不管不問。被告是父親的唯一遺屬,撫恤金及其他各項費用應當歸遺屬所有,不同意分割。

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分配(撫恤金該怎麼分)2

法院判決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喪葬費、撫恤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97910元由原告鄭某分得89723元,被告陳某分得408187元。駁回原告鄭某其他訴訟請求。

對話法官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顧榮榮

Q:鄭某外祖父的喪葬費、遺屬補助、撫恤金等屬于遺産嗎?

A:喪葬費,其性質是對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喪葬事務支出的一種經濟幫助;撫恤金等費用是用以優撫和救濟死者家屬,是對死者家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上述案涉款項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後,依法不屬于遺産,但可參照遺産的法定繼承相關規定予以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産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适當的遺産。

Q:鄭某與外祖父之間是收養關系嗎?

A:本案中,原告鄭某雖自幼即由外祖父母撫養并共同生活,但雙方仍系祖孫關系,并非法律上的收養關系,是受被告托付撫養,原、被告在法律上并未改變父母子女關系,故原告主張其與外祖父形成收養關系,應享有被撫恤的權利,于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陳某系第一順序繼承人,故上述款項原則上應歸被告陳某所有。原告雖不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原告與外祖父共同生活多年,并負擔了外祖父的喪葬事宜,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被告應當對原告予以适當補償,法院依法酌定補償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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