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詹志雄
由于共享單車掃碼、解鎖十分方便,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使用共享單車。如果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16周歲的李某騎行共享單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由西向東行進,在十字路口時想直接向北左轉至馬路對面,但他未停車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車把。吳某在李某身後騎行電動車在與李某同向行駛,吳某見直行方向系綠燈于是加快車速準備直行通過十字路口。結果兩車發生碰撞,吳某受傷倒地,全身多處骨折、牙折斷、左眼鈍挫傷,兩車均嚴重受損。經過上海市某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李某因違反讓行規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吳某因未确保安全車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某和吳某的母親分别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确認。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醫療費和住院夥食補助等費用。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交警部門根據涉案事故經過所作責任認定并無不妥,且經過當事人簽字認可,故可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李某辯稱其在事故發生及處理時未成年,然而根據在案證據及庭審陳述,李某于事故發生時已經年滿16周歲,并已脫離父母監護由外省至上海獨立工作,符合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條件,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外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李某另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李某已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且怠于及時啟動交警複核程序,表明其已接受責任認定的結果。李某還主張其系在吳某的母親誘導下認可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并在責任認定書上簽名,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據此,法院判決李某按照70%的比例對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符合兩個條件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是年齡要素,該未成年人應當年滿16周歲;二是生活能力要素,該未成年人必須以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且該收入系主要生活來源,具體而言該未成年人應當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夠維持當地群衆一般生活水平。
因未成年人對于交通法規的了解尚不夠深入,作為家長應當承擔起監護人的職責,不僅要對未成年子女獨自租用共享單車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而且要加強遵守交通法規的教育。如果騎行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及時報警處理。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時,事故責任認定書系定案的證據及賠償的依據。如一方當事人對于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應當自送達認定書之日及時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如果當事人在侵權損害民事訴訟中對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的,則當事人有責任提交足以推翻責任認定書的證據。如果經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責任認定書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确認責任認定書的證明力;如果經審查責任認定确屬不妥的,人民法院将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責任認定。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法治日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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