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10月9日消息 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10月9日上午,杭州互聯網法院對首例因“刷機”引發的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進行在線宣判,該案系我院首例涉“刷機”不正當競争行為糾紛案件,涉及較多技術及法律認定難點。
▲OPPO手機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指針對OPPO品牌系列手機操作系統提供了非法刷機服務,被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OPPO公司”)、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争為由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實施提供非法刷機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損害了兩原告的利益,判令兩被告賠償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可從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當競争法所保護的權益、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競争關系以及被訴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損害四個方面綜合予以分析。
一、兩原告享有反不正當競争法所保護的權益
流量底層化市場背景下,将衆多基于終端的特色業務和服務整合起來,實現入口的平台化,形成一條完整的“終端 通道 應用”的移動互聯網産業鍊,為用戶提供多樣化的産品和服務,滿足用戶多元化需求的商業模式,能夠助推增值業務的發展,擴大用戶規模,增強用戶的黏性,并通過将用戶優勢轉換成流量優勢,能夠為經營者獲得商業競争優勢,該種商業模式并不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的原則精神和禁止性規定;且随着智能手機行業多年發展和競争,單純靠硬件銷售獲得收益的經營方式難以為繼,應用分發的商業模式已成為硬件客戶端普遍的商業模式。
法院認為,OPPO公司基于其用戶對手機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優勢和移動互聯網入口優勢,通過在手機操作系統中預裝自主研發或第三方合作應用APP、運營的各類APP的廣告資源、與遊戲運營商聯合運營遊戲等應用分發模式提供增值服務、獲取收益,該種商業模式的基礎是其手機軟硬件的貢獻以及用戶的市場認可,需要手機生産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資源,研發用戶體驗度高、适配性好的硬件和操作系統軟件,進行大規模市場拓展和宣傳,并提供良好的售後支持和維護才能獲得,作為手機生廠商應享有其後續流量變現的權益。故OPPO公司通過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實現盈利需求,獲得的是合法競争利益和商業優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同時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該種增值服務的實際運營者,故其亦享有相關權益。
二、被訴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
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應堅持從自由和公平原則出發,結合行為的目的、手段、後果等因素對其性質予以分析,并綜合運用“商業道德”、“競争秩序”、“利益平衡”等基本标準來檢驗并進行綜合評判。
1.對案涉刷機行為目的、手段、後果等因素的綜合分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從行為的方式和手段來看,線刷寶刷機包破解OPPO官方軟件包寫入非官方的軟件包;其次從行為目的來看,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自身提供的刷機服務主觀上具有破解他人手機應用系統、删除相關應用并裝載己方應用程序的故意,客觀上導緻OPPO公司各類型手機的操作系統被替換和修改,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不僅是一種牟利性的商業行為,更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和針對性;最後,從行為結果來看,案涉刷機使用的操作系統直接對兩原告各種機型操作系統ROM包進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壞了原操作系統的完整性,減損系統适配性、影響用戶體驗、破壞操作影響手機用戶個人數據安全,最終損害手機廠商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2.關于案涉刷機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争法所要求的商業道德是指特定商業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所普遍認知和接受的行為标準。2017年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自律公約》第十八條規定,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通過非法刷機行為幹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通過非法刷機行為擅自使用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名稱、圖标、外觀設計等,造成混淆,誤導或欺騙用戶;通過非法刷機行為修改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參與、支持、幫助有關主體進行非法刷機行為,謀取不當利益。該公約是互聯網從業人員在長期商業實踐中所形成的公認的行為準則,符合互聯網行業的競争環境和特點。本案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刷機服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于非法刷機,不僅違反了上述《公約》十八條所規定的商業倫理,更直接幹擾了兩原告的商業模式,實質性替代了兩原告基于OPPO手機操作系統所帶來的競争優勢和商業利益,擾亂了公平競争市場秩序;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手機行業所公認的商業道德。
3.關于案涉刷機行為是否幹擾競争秩序
正當市場競争不應當是不勞而獲。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獲取競争優勢的行為,屬于不正當行為。本案中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專門提供刷機和相關服務的公司,其用戶數量、規模、市場占有率的發展和擴大是“寄生”、“搭便車”在手機廠商持續性、高成本投入而獲得的用戶資源的基礎上的。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删除、替換原操作系統中的應用軟件,并在刷機包中内置其他應用軟件的行為,切斷了手機廠商和用戶的聯系、損害了兩原告基于其合法商業模式帶來的競争優勢和合法利益,并在此過程中實質性替代兩原告謀取了不當利益;這種商業模式與OPPO公司具有同質性,本身未能提供更好的服務或者更加的交易條件,難謂有益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退一步講,即使OPPO手機提供應用的方式不符合規定且無法删除,該不合規行為應當由消費者協會或有關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規制,并不能成為兩被告實施不當行為的理由。
4.關于案涉刷機行為是否符合利益平衡原則
從利益平衡上看,相較之下,手機廠商尤其是品牌手機商針對相應硬件開發的手機操作系統,在對手機用戶隐私、個人數據的保護上均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标準,監管部門也更易監管,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非法刷機服務阻斷手機廠商和用戶的聯系,更産生其他内置應用軟件提供主體獲取個人數據進行二次開發或利用,卻無法得到監管和控制等風險,可能損害用戶利益,危害整個網絡數據安全,最終損害互聯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手機廠商相應商業模式的破壞可能導緻手機硬件價格、服務的升高,最終損害普通消費者利益。兩原告已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提供官方刷機通道,可以滿足OPPO用戶對刷機的需求。
三、原被告之間存在競争關系
本案原被告之間的用戶群體均是手機用戶尤其是安卓系統的手機用戶,具有重疊性,經營模式上均有通過應用分發服務獲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同質性,故原被告雙方在移動互聯網用戶流量領域和内容服務領域高度重合;兩被告作為提供刷機服務的公司,主要是通過手機品牌和類型吸引用戶,該種針對性的用戶引流方式事實上擴大了線刷寶網站的用戶資源;故本案當事人之間具有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制的競争關系。
四、被訴行為給兩原告造成了損害後果
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變現收益方式對于目前的智能手機廠商的重要性甚至大于手機軟硬件銷售本身,成為兩原告獲取市場收益的主要商業模式及核心競争力。兩被告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将原裝操作系統互聯網入口切斷,并移除該入口各項自有或第三方應用,替換成兩被告指定的合作應用,構成了對原告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商業模式的颠覆性破壞,削弱了其市場競争優勢和核心競争力。
綜上所述,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若被訴行為構成侵權,兩被告的行為是否屬于共同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意思聯絡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刷機業務的公司,知道也應當知道非法刷機是不符合行業規範的,其未做任何審查,為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網上支付系統、宣傳推廣,并是相應獲益的直接收款人,故其提供了直接幫助,與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共同行為上,案涉侵權行為所使用的網上支付交易系統軟件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案涉侵權行為的收益直接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線刷寶”商标所有權人,其“售後幫”網站對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線刷寶”網站及“刷機”業務進行了互鍊推廣,共同實施了“互鍊宣傳 提成獎勵”合作項目并共同獲取利益,故二者之間存在分工合作、互相協作和彼此支持;損害結果上,兩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具有同一性。
綜上,兩被告共同實施提供非法刷機服務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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