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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了麼超時是誰賠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9 22:38:21

餓了麼超時是誰賠付(餓了麼超時沒送還取消訂單)1

上餓了麼、美團等平台訂外賣已成為當下不少人的日常活動。根據聚投訴平台投訴情況,網上訂餐不按約定時間送達,甚至等待許久後被平台方取消訂單,時有發生。

消費者面對此類糟心事該如何維權?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餓了麼一起案件的一審判決,給相關各方好好上了一課。

案發經過

去年底,北京周先生在餓了麼訂購真功夫餐點,頁面宣傳“全城送約41分鐘”。11:08短信提示外賣已送出,11: 38短信告知訂單因配送問題被取消。

今年1月,周先生就此事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餓了麼欺詐消費者,要求其按《消法》賠付500元。

餓了麼否認存在欺詐行為,稱系真功夫公司作出取消行為,應由真功夫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各方陳述如下:

原告:周先生

因被告宣傳訂餐全城送約45分鐘,本人于2018年12月12日10: 12花費19.5元從餓了麼經營的訂餐平台下單購買真功夫套餐一份,顯示下單成功,預計11: 45送達,11: 08餓了麼系統發來信息顯示派送中,等待餐品時,在11: 45被系統強制退單,提示無法配送,本人認為被告存在虛假宣傳配送時間,送不過來直接取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被告:餓了麼

1. 我方是“餓了麼”訂餐平台的運營商,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我方經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2. 真功夫公司是“餓了麼”訂餐平台的入駐商家,經審核其具有餐飲服務的資質和能力,我方不存在欺詐情形。

3. 原告通過“餓了麼”訂餐平台向真功夫公司訂餐,後由真功夫公司作出取消的行為,應由真功夫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4. 原告訂餐款項已經退還,對其而言無任何損失。

第三人:真功夫

1. 我方未取消原告在拉紮斯公司的訂單,案涉訂單的取消與我方無關。首先,2018年12月12日,我方接到由拉紮斯公司平台上發送的訂單信息,該訂單為預約單,要求在當日11: 45分将餐品送到原告指定位置.我方接單後等待拉紮斯公司的配送員前來取餐,但拉紮斯公司的配送員并未取餐,直至當日下午工商局前往我方餐廳處理原告的投訴才知曉該訂單被取消事宜。

其次,根據我方使用的拉紮斯公司的商家版平台上的信息顯示:在我方下屬嘉友大廈門店中的配送服務由拉紮斯公司提供,即“餓了麼蜂鳥全城送”,案涉訂單是由拉紮斯公司負責配送。根據原告提交證據顯示,案涉訂單的取消原因為配送問題,訂單取消頁面亦寫明為系統取消了訂單,理由為暫時無法配送,我方不清楚由誰取消訂單。

2. 我方下屬嘉友大廈門店在拉紮斯公司平台的主頁頁面上顯示的“全城配送時間約41分鐘”宣傳信息并非我方發布,而是由拉紮斯公司的平台系統根據商戶入駐後的銷售記錄進行信息彙總後得出的結論,并顯示在商戶主頁,我方不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

北京互聯網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拉紮斯公司為“餓了麼”訂餐平台(以下簡稱“餓了麼”)的經營者,該平台上真功夫(嘉友大廈店)的經營者為第三人真功夫公司。

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10: 12在“餓了麼”在線支付19.5元從真功夫(嘉友大廈店)訂購“香汁排骨豪華單人湯套”一份,訂單号為1229002805218768116。訂餐後于11:08收到号碼“10691238130017” 發送的短信:“[真功夫]尊敬的客戶:您的訂單ELMP1229002805218768116 已經送出啦,由騎手餓了麼配送員為您派送....”。

同日11: 38 收到号碼“1069166616141277”發送的短信:“[餓了麼】您在真功夫(嘉友大廈店)下的訂單因為配送問題被取消....”。訂單取消頁面顯示配送方式為“商家配送”,配送費為7元。該訂單現已退款。

開庭時,原告提交案涉訂單截圖,在配送方式處顯示已變更為“全城送”。真功夫(嘉友大廈店)網頁宣傳上顯示“全城送約41分鐘”。以上事實,當事人各方無争議,本院予以确認。

5月1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出判決:

餓了麼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作為配送服務提供者存在隐瞞可能影響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為,構成欺詐,支持原告訴求。

兩大争議焦點

在上述判決書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本案存在兩大争議焦點:

争議焦點一:關于餓了麼提供服務内容的問題。

餓了麼稱,其在案涉訂單中“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不包含配送服務。

争議焦點二:關于餓了麼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

餓了麼否認存在欺詐行為。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給出了詳盡分析:

(1)關于争議焦點一的分析:

第三人真功夫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2018年7月27日到2019年3月4日期間,雙方約定配送方式為由被告提供蜂鳥全城送服務。

同時,根據原告提供的短信記錄顯示,案涉訂單由“騎手餓了麼配送員”進行配送,被告認可該短信由其發送,亦認可案涉訂單的門店采用蜂鳥全城送的方式。

在被告餓了麼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為案涉訂單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為被告餓了麼。

所以,餓了麼提供的服務應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其應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體到本案,被告應保證交易平台正常運行,應将原告的訂單信息及時、準确地提供給第三人并及時告知原告訂單的進展情況;

另一方面,作為配送服務提供者,其應将案涉訂單餐品及時送達至原告指定地點。

(2)對于争議焦點二的分析:

一方面,餓了麼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務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其采用網絡方式為交易雙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具體到本案,包括向原告如實提供案涉訂單的配送信息,但案涉訂單詳情頁所顯示的配送服務提供者為商家即第三人,并不符合真實情況。

另一方面,餓了麼作為配送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務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本案中,雖然餓了麼無法進行配送的具體原因由于其否認由其提供配送服務而無從知曉,但該經營模式客觀上存在配.送服務在履行上具有不确定性的情況。

對于原告周先生而言,其訂單可能因配送原因被取消的情形應屬影響其決定是否選擇購買該項服務的重要因素。

因此,餓了麼應将其提供配送服務在履行上存在的不确定性情況如實告知原告,而餓了麼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将相關信息事先告知原告,應屬故意隐瞞影響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為。

綜上,被告餓了麼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作為配送服務提供者存在隐瞞可能影響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為,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對原告要求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之後,餓了麼是否會上訴?5月15日,聚投訴向餓了麼詢問此事。截至發稿前,未獲回應。

(來源:“聚投訴”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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