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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操作抵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21:16:25

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操作抵扣?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号)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操作抵扣?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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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操作抵扣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号)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号)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号)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内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内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内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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