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韓某因工作原因與老闆産生争吵,老闆當着公司全體員工的面批評了韓某,韓某對此覺得很氣憤,提出了辭職。離開該公司後,韓某一直沒有找到工作,2018年9月韓某來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咨詢領取失業保險金事宜,卻被告知他不能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原因是韓某系自願中斷就業。勞動者主動辭職,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了嗎?
以案釋法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如果想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
韓某的離職是其自己主動提出且單位不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條文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因此韓某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律師提示
若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享有即時解除權,這種解除是有違勞動者主觀意願的,是被迫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的待遇。除此之外,勞動者主動辭職則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的待遇,但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工作後可以同繼續繳費的期限合并計算。在工作中,離職需謹慎,避免情緒化,應理性分析,避免做出錯誤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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