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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的官員制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9 19:22:43

羅馬共和國體制下的政治,其支撐的核心是選舉制度,國家領導機構基本是由選舉産生的。下面對于羅馬的官職進行一一介紹。

執政官(Consul)

執政官取代了王政時代的國王,在共和國體制下是最高官職,由市民大會選舉産生,經元老院批準後任職,任期為一年。允許再選,年齡下限為40歲。

兩位執政官相互有權對對方的想法或做法行使否決權,一項政策,隻要兩位執政官不同意,就不能實施。執政官的主要人物是召集市民大會,他們是内政最高領導人,戰場上的最高指揮官。這個官職相當于現在的總理兼國防部長兼總參謀長,再兼前線總指揮。

軍務是執政官的最為重要的工作,羅馬的軍事力量一分為二,由兩位執政官分别統領。如果敵人不強的時候,一位執政官出征戰場,另一位執政官留下來保衛首都,并處理國政。遇到強敵作戰,兩位執政官同時帶兵出征,于是戰場就有了兩位指揮官。與此同時,首都的保衛責任就落到了法務官所領導的預備役士兵身上。

羅馬的官員制度(共和國體制下的羅馬官職)1

盡管戰場上有兩位指揮官,但羅馬并沒有出現不協調的情況,因為如果兩位指揮官各持己見胡不妥協的話,他們就會任命一位獨裁者,一統指揮權。

如果戰事延長,一年解決不了,那麼在戰場上帶兵的執政官也不能丢下部隊不管,再臨時換一個執政官前來,所以羅馬就設置了前執政官這個職務。如此一來,如果戰事超過一年,那麼到期的執政官就可以以前執政官的身份繼續帶領士兵作戰。如此還有一個好處,就是當羅馬面對多線作戰的時候就不會出現空缺指揮官的情況。

在羅馬擴張海外領地,有了諸多行省的時候,總督通常都是以前執政官的身份被派過去的。也就是說,被派到各行省做總督的人,都是曾經做過執政官的人,可見羅馬隊行省的重視 。

執政官身邊有12個刀斧手做開路先鋒,他們走到哪裡,刀斧手就要跟到哪裡。

獨裁官(Dictator)

獨裁官是在國家出現非常時期任命的一個非常的官職,意思就是臨時獨裁官。獨裁官不由選舉産生,而是兩位執政官當中一人指定即可。

羅馬的官員制度(共和國體制下的羅馬官職)2

獨裁官除了無權改變政體之外,在任何事情上都享有絕對的決定權。對于獨裁官的決定,任何人無權反對,獨裁官的任期很短,隻有6個月,人數隻有一人。因為他有權當機立斷,決定因實施共和政體出現的滞後的決策,所以擔任這個官職的人能力和執政官不相上下,而且經驗豐富。

作為寡頭政體的羅馬,指揮者非常多,雖然沒有民主政體那麼多,但是這種政體的缺陷就是在面對危機的時候往往缺乏靈活性。獨裁官的存在恰好就彌補了這一缺陷,馬基雅維利說過“要保住一種政體,必要時必須有勇氣做出有違這一政體理念的事。”如果不這樣,将會招緻政體的瓦解。

既然是危機管理,羅馬也不會随便任命獨裁官。從共和政體實行之初的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90年的119年裡,隻任命了7位獨裁官,其中卡米路斯一人就曾經擔任過5次,這也充分顯示了公元前390年前後羅馬所處的深刻的危機和混亂。

獨裁官的任期6個月,允許有24名刀斧手做他的開道先鋒。

法務官(Pretor)

法務官任期一年,最初由一人擔任,後來增加到16人。不止是法務官,除了執政官幾乎所有的官職都有增加的傾向。因為随着羅馬領地的擴大,官職也要相應的增加。

法務官主要負責司法方面的事務。最初執政官上前線的時候,法務官負責管理後方,後來又慢慢變身為司法責任人。

羅馬的官員制度(共和國體制下的羅馬官職)3

法務官有時候也要上戰場,年輕要求40歲以上,這也是考慮一旦缺乏執政官法務官就要充當軍隊的指揮,在執政官不在的時候法務官擔任議長,召集羅馬市民舉行市民大會。

财務檢察官(Quaestor)

财務檢查官最初2人,後來增加到了40人,任期一年,通常要求30歲以上。

财務檢察官的任務有一項是負責前線的财務,這是非常重要的任務。财務檢察官在官場要非常強勢才能做好自己的工作。畢竟在執政官身邊不斷地提出财務上的意見,而執政官基本隻注重于軍事行動,也就和執政官的關系通常不太好,所以财務執政官就需要非常強勢。

财務官(Censor)

這一官職最初是為人口調查而設計,因此在共和國初期不是每年都設,而是五年一次的人口調查的時候才會設置,并選舉産生。任期一年半以上,人數為兩人,年齡要求不明,這個職務考慮到權力僅次于執政官,想必當選的人一般為40歲以上。

除了人口調查,财務官還要負責國庫的收支和國有土地的使用,他們都要對這些行程進行嚴格監督,同時他們有權決定公路及上下水道的建設開支。

按察官(Aedilis)

這一官職在設立之初就明确了當選者所處的階級,貴族和平民平分秋色,各選兩人。任期一年,年齡要求30歲以上,按察官和财務官一樣是年輕人就有機會擔任這個官職。

按察官第一項工作是組織慶祝和祭祀活動;

第二項工作是與警察相關的工作;

第三項是保障糧食的供給;

第四是負責道路維修、交通整頓和上下水道的管理;

第五是對各種違法行為作出罰款金額的決定;

第六是監管市場。

護民官(Tribunus Plebis)

護民官的主要任務就是保護平民的權力,因此有權對政府的決定行使否決權,但在戰争時期不得使用這項權力。

羅馬的官員制度(共和國體制下的羅馬官職)4

因為利害沖突,護民官有可能被貴族暗算,所以為了防止這類事件的發生,護民官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力,這一權力連執政官都沒有。

護民官最初是2人,後來增加到了10人。

注:本文為原創,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參考文獻:《羅馬人的故事》 鹽野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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