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增值稅起征點
日期:2023.1.4 來源:稅乎網
一、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相關政策
2016.5.1開始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免征增值稅(财稅2016年36号文,現行有效)
2016.5.1-2017.12.31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财稅2016年36号文,過期失效)
2018.1.1-2018.12.31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财稅2017年76号文,過期失效)
2019.1.1-2021.3.3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财稅2019年13号文,過期失效)
2021.4.1-2022.12.31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财稅2021年11号文,過期失效)
也就是說,目前有效的條款僅是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免征增值稅。
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适用範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内,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本地區适用的起征點,并報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财稅〔2016〕36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适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内,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本地區适用的起征點,并報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經小編查詢,各地稅局都是按上限規定本地的起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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