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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約定一到三個月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16 08:48:48

試用期可以約定一到三個月嗎?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試用期可以約定一到三個月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試用期可以約定一到三個月嗎(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1

試用期可以約定一到三個月嗎

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

試用期的長短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确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均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職登記表中注明,或隻單獨簽訂試用合同 與勞動者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筆者認為,用人單位該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發生勞動争議時往往會處于被動地位而導緻敗訴。

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很明确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單位隻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争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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