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TCL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李東生烏龍指案引發波瀾。這究竟是怎樣的行為?是否存在違法之處?又将受到怎樣的處罰?4位來自北京、上海、廣東和浙江的資深證券律師接受南方 采訪,試圖給出最透徹的分析。
這事吧說起來很簡單,就是李東生委托的交易員把證券代碼輸錯導緻賣出TCL科技500萬股,1個半小時後李東生又讓買回來500萬股,産生了約30萬的獲利全數上交公司,李東生個人承擔全部費用和責任。
第一個問題來了——
這是什麼行為?▷▶
李東生方面稱這是一場烏龍——交易員輸錯代碼,賣錯了。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先解釋了“烏龍指”:指股票交易員、操盤手、股民等在交易的時候,不小心敲錯了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事件的統稱,“泛指并非本意的誤操作。”
楊兆全律師認為,如果經調查TCL公告的李東生所述事件屬實,這就是典型的“烏龍指”。
作為持股超5%的股東,李東生(持股TCL科技8.56%)若要減持或者增持股票的正常操作應先發減持或增持的預告,再擇機交易,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向記者表示,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則,強調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
事實上,不少上市公司都出現過沒預告就交易的情況,違反了信批規則,能擺上台面的解釋不外乎兩種:一種是,“抱歉,我對規則不熟悉”;另一種是,“我買or賣錯了”,也就是“烏龍指”。
“烏龍指”在資本市場屢見不鮮,最著名的莫過于2013年的816光大證券烏龍指案,因系統錯誤,光大證券交易員發出買入指令,買入股票72.7億元,一分鐘拉爆上證指數漲5%。
與大多數的上市公司“烏龍指”将錯就錯不同的是,李東生将“錯賣”的500萬股票又在同一個交易日買了回來,也就是“烏龍指”發生後的1個半小時,他經過咨詢法律中介等,做了一個“短線交易”的小決定。
第二個問題——
“短線交易”是否違法?▷▶
是的。這點李東生已有認識,TCL科技的公告稱,上述交易行為客觀上違反了《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法規關于短線交易的規定。TCL科技經公司也進行了一番自我辯護,稱經查該筆短線交易行為不存在因獲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短線交易謀求利益的目的。
什麼是短線交易?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引用《證券法》第四十四條向記者解釋,短線交易,就是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董監高人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内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内又買入。李東生的兩筆交易發生在同一個交易日内,所以構成“短線交易”。
第四十四條還指出,通過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正因為如此,李東生已将獲益的30萬元全數上交公司,并聲明個人承擔全部費用和責任。
“渝三峽A、英科醫療、安車檢測等很多上市公司發生過‘烏龍指’,但事件發生後并未違反短線操作的規定,像李東生這樣在短時間内賣出買入的還是少數。”楊兆全律師指出。
李東生解釋稱,從信批違規到短線交易違規,他的初衷是“還原事情真相,維護公司和股東利益”。确實,在資本市場,大股東的增減持動作,都是敏感的風向标。“這或許是當下對公司整體利益損害最低的選擇。”許峰律師指出。
終極問題——那李東生是否會因為此事而受到處罰呢?
律師:已觸犯規定,應承擔相應責任▷▶
劉國華律師指出,除了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沒收獲益所得,根據第一百八十九條 ,“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董監高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楊兆全律師認為,雖然李東生及時發布聲明緻歉,但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定依然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許峰律師也認為該罰,“TCL董事長李東生是資本市場的知名人物,其在知法的情況下進行短線交易,比普通人違規的性質和影響更壞。”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則表示,判斷本案法律後果,主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股價是否出現異動導緻投資人受損等因素。從TCL事件來看,李東生當日完成的“短線交易”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TCL科技當日股價也未出現異常波動,據此判斷,不會衍生新的法律問題。
監管會如何處罰,或許值得類比的是格力電器的一樁舊案。2016年11月24日,時任格力電器董事的徐自發買入格力電器57.53萬股,2017年5月22日賣出40萬股,該交易發生在6個月内構成短線交易,廣東證監局對其下達了警示函,并将282.98萬元的收益歸公司所有。
如今,已有律師大膽預測:李東生将有一封監管函待查收。
【記者】張豔
【作者】 張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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