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涉及到環保排污需要辦什麼證

涉及到環保排污需要辦什麼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3 21:09:34
1 排污許可制

排污許可制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動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和改善生态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深化排污許可制改革是堅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體系、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内容。

1.1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2016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詳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制”)被确立為依法規範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改變以往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标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方法,目标在于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并将控制的範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

根據排污許可制要求,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複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内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若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生态環境部門報告。

排污許可證中明确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内容。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号)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範并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範圍。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标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确。

1.2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2019年8月22日,生态環境部發布了《生态環境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生态環境部令第7号),對部分規章作出了廢止、修改等處分,其中包括對原環境保護部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1.2.1 排污許可證由誰來核發

根據《管理辦法》,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無需申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産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别向生産經營場所所在地有核發權的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排污單位生産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若排污單位存在生産經營場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區域的情形,生産經營場所所在地核發生态環境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前,應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意見。

1.2.2 不予核發之情形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生産經營場所所在地核發生态環境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1. 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内的;
  2. 屬于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産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後生産工藝裝備、落後産品的;
  3.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1.2.3 撤銷排污許可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生态環境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 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2. 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3. 核發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4.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1.2.4 許可排污量的核算依據

排污單位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确定依據如下:

  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規定的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
  2. 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
  3. 對于《管理辦法》實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從嚴确定許可排放量。

核算依據: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

2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生态環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同時廢止。

2.1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分型

根據《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 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産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需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2. 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産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簡化管理,原則上僅許可排放濃度,不許可排放量。
  3. 排污登記管理:對污染物産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無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制,僅需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标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登記管理不屬于行政許可,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規定自行監測、台帳記錄和執行報告等要求。
2.2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的原則

《分類管理名錄》中的行業類别劃分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相銜接。

  1. 第 1~107 類行業: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 49 個大類、212 個中類、706 個小類;
  2. 第 108 類行業:除 1~107 外的其他行業;
  3. 第 109~112 類:4 個通用工序。

《分類管理名錄》第 1~107 類行業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排污單位,隻需對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不需要對其他生産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分類管理名錄》第108類行業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排污單位,隻需對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對其他生産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需要也對其生産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1. 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地級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确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内的排污單位);
  2. 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3. 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500噸的;
  4. 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噸的;
  5. 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6. 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計算公式: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詳見:《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同一排污單位在同一場所從事《分類管理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産經營的,申請一張排污許可證;如同時涉及重點管理的行業、簡化管理的行業及登記管理的行業,重點和簡化管理,隻需從嚴申領一張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登記管理的内容在許可證的申請模塊中進行補充登記即可。《分類管理名錄》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确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其排污許可管理類别由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态環境部确定。

涉及到環保排污需要辦什麼證(關于排污許可的那些知識)1

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排污許可制技術體系主要由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四大類構成。其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是排污許可制技術體系的核心。現行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共74個,詳細名錄如下:

  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HJ 942-2018)
  2. 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3. 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鋼鐵工業(HJ 846-2017)
  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水泥工業(HJ 847-2017)
  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石化工業(HJ 853-2017)
  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煉焦化學工業(HJ 854-2017)
  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電鍍工業(HJ 855-2017)
  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玻璃工業——平闆玻璃(HJ 856-2017)
  1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紡織印染工業(HJ 861-2017)
  1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藥制造工業(HJ 862-2017)
  1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鍋爐(HJ 953-2018)
  1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2018)
  1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電池工業(HJ 967-2018)
  1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汽車制造業(HJ 971-2018)
  1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
  1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家具制造工業(HJ 1027-2019)
  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酒、飲料制造工業(HJ 1028-2019)
  1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畜禽養殖行業(HJ 1029-2019)
  2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電子工業(HJ 1031-2019)
  2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人造闆工業(HJ 1032-2019)
  2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HJ 1033-2019)
  2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 1034-2019)
  2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無機化學工業(HJ 1035-2019)
  2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聚氯乙烯工業(HJ 1036-2019)
  2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危險廢物焚燒(HJ 1038-2019)
  2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生活垃圾焚燒(HJ 1039-2019)
  2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印刷工業(HJ 1066-2019)
  2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煤炭加工——合成氣和液體燃料生産(HJ 1101-2020)
  3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化學纖維制造業(HJ 1102-2020)
  3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專用化學産品制造工業(HJ 1103-2020)
  3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日用化學産品制造工業(HJ 1104-2020)
  3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醫療機構(HJ 1105-2020)
  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環境衛生管理業(HJ 1106-2020)
  3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碼頭(HJ 1107-2020)
  3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羽毛(絨)加工工業(HJ 1108-2020)
  3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金屬鑄造工業(HJ 1115-2020)
  3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塗料、油墨、顔料及類似産品制造業(HJ 1116-2020)
  3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鐵合金、電解錳工業(HJ 1117-2020)
  4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
  4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HJ 1119-2020)
  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水處理通用工序(HJ 1120-2020)
  4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爐窯(HJ 1121-2020)
  4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 1122-2020)
  4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鞋工業(HJ 1123-2020)
  4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HJ 1124-2020)
  4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HJ 1125-2020)
  4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化肥工業——氮肥(HJ 864.1-2017)
  4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磷肥、鉀肥、複混鉀肥、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HJ 864.2-2018)
  5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制糖工業(HJ 860.1-2017)
  5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澱粉工業(HJ 860.2-2018)
  5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 860.3-2018)
  5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水産品加工工業(HJ 1109-2020)
  5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HJ 1110-2020)
  5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食品制造工業——乳制品制造工業(HJ 1030.1-2019)
  5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食品制造工業——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HJ 1030.2-2019)
  5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食品制造工業——方便食品、食品及飼料添加劑制造工業(HJ 1030.3-2019)
  5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鉛鋅冶煉(HJ 863.1-2017)
  5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鋁冶煉(HJ 863.2-2017)
  6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銅冶煉(HJ 863.3-2017)
  6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 863.4-2018)
  6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汞冶煉(HJ 931-2017)
  6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鎂冶煉(HJ 933-2017)
  6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鎳冶煉(HJ 934-2017)
  6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钛冶煉(HJ 935-2017)
  6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錫冶煉(HJ 936-2017)
  6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钴冶煉(HJ 937-2017)
  6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銻冶煉(HJ 938-2017)
  6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制革工業(HJ 859.1-2017)
  7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毛皮加工工業(HJ 1065-2019)
  7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藥工業——原料藥制造(HJ 858.1-2017)
  7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藥工業——生物藥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
  7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藥工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HJ 1063-2019)
  7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産(HJ 1064-2019)

上述各項技術規範的下載地址:《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彙總。

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概述4.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的執行原則
  1. 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行業技術規範”)的,執行行業技術規範;
  2. 無行業技術規範的,執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HJ 942-2018);
  3. 行業涉及通用工序的,執行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4.2 許可排放限值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速率)和許可排放量。其中,許可排放量包括年許可排放量和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

  1. 年許可排放量是指允許排污單位連續生産 12 個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同時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實際排放量。
  2. 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單位在特殊時段按照國家或地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文件,根據停車、減産、減排等要求,确定的特殊時段短期許可排放量。特殊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

對于大氣污染物:

  1. 以排放口為單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逐一計算許可排放量;廢氣主要排放口通常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重點行業)、重金屬(有色冶煉等重點行業)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2. 以排污口為單位确定一般排放口許可濃度,不許可排放量;行業技術規範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鋼鐵行業的一般排放口需許可排放量和排放濃度;
  3. 以生産設施、生産單元或廠界為單位确定無組織廢氣許可濃度,不許可排放量;行業技術規範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鋼鐵行業需許可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量,石化行業需許可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量;
  4. 其他排放口不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若執行不同排放濃度的多台生産設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排放方式排放廢氣,且選擇的監測位置隻能監測混合廢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标準要求确定許可排放濃度。若污染物排放标準中無混合排放濃度确定要求的,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

對于水污染物:

  1. 以排放口為單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應在車間或生産設施排放口許可第一類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廢水主要排放口通常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納水體環境質量超标且列入相關污染物排放标準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對位于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内排放總磷、總氮的排污單位,廢水主要排放口還應分别申請總磷及總氮年許可排放量;
  2. 以排放口為單位确定一般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不許可排放量;
  3. 單獨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為一般排放口;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僅說明排放去向。

若排污單位生産設施為兩種及以上工序或同時生産兩種及以上産品,可适用不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标準時,且生産設施産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标準要求确定許可排放濃度。若污染物排放标準中無混合排放濃度确定要求的,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

〔溫故知新〕

1、廢水

廢水排放口包括車間或生産設施排放口、廢水總排放口。原則上涉及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或生産設施排放口以及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的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他為一般排放口。

廢水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标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2、廢氣

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原則上将主體工程中的工業爐窯、化工類排污單位的主要反應設備、公用工程中出力 10 t/h 及以上的燃料鍋爐、燃氣輪機組以及與出力 10 t/h 及以上的燃料鍋爐和燃氣輪機組排放污染物相當的污染源,其對應的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儲運工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小的污染源,其對應的排放口為一般排放口;公用工程中的火炬、放空管等污染物排放标準中未明确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的排放口為其他排放口。

廢氣有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經過排氣筒排放,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行業排放标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GB 14554-93)中規定無組織排放源指沒有排氣筒或排氣筒高度低于 15 m 的排放源。

(來源:環境務聯網)

免責聲明:所載内容、圖片來源互聯網,微信公衆号等公開渠道,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僅供參考、交流之目的。轉載的稿件版權歸原作者和機構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删除。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