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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近因原則對投保人的啟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9 04:10:26

保險近因原則對投保人的啟示? 繳納保險費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義務,投保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繳納保費,繳納保險費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一般财産保險合同采用一次性繳納的形式,保險合同可以從投保人履行保險費繳納義務之後生效,也可以在繳納保險費之前就生效,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通常采用分期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規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将産生以下的法律後果:,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保險近因原則對投保人的啟示?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近因原則對投保人的啟示(保險學閱讀筆記)1

保險近因原則對投保人的啟示

 繳納保險費

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義務,投保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繳納保費,繳納保險費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一般财産保險合同采用一次性繳納的形式,保險合同可以從投保人履行保險費繳納義務之後生效,也可以在繳納保險費之前就生效,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通常采用分期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規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将産生以下的法律後果:

1) 在約定保費按時繳納為保險合同生效要件的場合,保險合同不生效;

2) 在财産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可以請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及遲延利息,也可以終止保險合同;

3)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約定期限繳納保費,保險人可進行催告,投保人應在一定的期限内繳納保險費,否則保險合同中止。

 通知義務

包括兩個,一個是保險事故風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另一個是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1) 風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在保險合同中,風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它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保險事故危險程度的增加,保險事故風險增加的原因有兩種,第一種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緻,第二種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因素所緻,即使是這樣投保人也應該在知道風險增加的情況下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被告知風險後,會采取提高費率和解除保險合同兩種做法。在提高費率的場合,如果投保人不願意,則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未在一定期限内告知提高費率或解除合同的表示,則可視為默認,那麼以後則不得再主張提高費率或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履行風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對于保險人正确估價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2)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保險合同訂立以後,如果保險事故發生,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則有可能産生兩種後果,一是保險人不解除保險合同,但可以請求投保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二是保險人免除保險合同上的責任。

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不僅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還應當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

Ref: 《保險學》 孫祁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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