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最新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用熱管理,規範供熱采暖行為,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固原市最新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用熱管理,規範供熱采暖行為,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縣城鎮規劃區内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供熱主管部門)負責供熱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縣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财政、市場監督、自然資源、生态環境、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共同做好供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新增城鎮集中供熱熱源必須符合城鎮供熱規劃。城鎮集中供熱管網範圍内,嚴禁批準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第五條 新建建築并網集中供熱,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項目報建審批前向縣供熱主管部門提出供熱負荷配套申請,并按有規定辦理供用熱手續。
第六條 新建建築的供熱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确保達到行業技術規範标準。
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參加,并向供熱單位提供小區紅線内供熱設施設備竣工驗收圖紙。
第七條 新建建築使用燃氣、電、地源熱泵等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向縣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供熱系統未實行分戶循環控制的,應進行供熱系統改造。
無室内采暖系統的既有建築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室内采暖系統由産權人出資,供熱單位統一安裝。
第九條 既有建築由水暖供熱方式改變為燃氣、電等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熱用戶應當于年度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解除供熱合同,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買賣、承接、卸載既有供熱負荷。确需調整供熱負荷的,應當經縣供熱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設施設備和供熱負荷區域内的老舊供熱管網進行升級、改造,逐步實現智慧供熱。
第十二條 供熱的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第十三條 供熱期内,供熱單位必須保證用戶室内溫度不低于《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有關規定。
提倡和鼓勵居民卧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于20℃。
第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義務,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合格的供熱服務。供熱期用戶室溫達标率應當不低于99%,用戶滿意度應當不低于98%。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公示服務流程、辦結時限、收費标準、服務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用戶意見建議,及時回應和解決處理用戶對供熱質量、維修和安全等方面的合理訴求。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于每年的供熱期10日前按計劃完成供熱設施設備的夏季檢修、維護與更新改造。供熱期開栓時,儲煤率應達到年用煤總量的50%以上;供熱期開始至次年3月15日前,儲煤量應始終保證不少于30天的用煤量。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制度,制定安全生産預案,每年供熱期前進行一次供熱安全應急演練。必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設備、物資、車輛及通訊設備等,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全天應急備勤。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熱用戶室内溫度定期抽樣測溫制度,科學合理設置測溫抽樣采集點與檢測時間,測溫記錄應當由熱用戶簽字。
第十九條 熱用戶認為供熱溫度不達标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熱單位采取現場免費測溫的方式予以受理。
測溫記錄一式三聯,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标時間的依據。
熱用戶開啟門窗的,門窗關閉8小時内不測溫。
供熱單位未按通知時間參加測溫的,視為供熱單位同意測溫結論。
計算熱用戶室内溫度不達标時間以确認不達标之時至達标之時止,不足12小時的,按半日計算天數;超過12小時的,按1日計算天數。
經确認用戶室内溫度不達标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相關規定向熱用戶退返熱費。
熱用戶室内供熱溫度不達标,未告知供熱單位整改以及未向縣供熱主管部門投訴的,縣供熱主管部門不予确認供熱溫度不達标時間。
第二十條 實行分戶供熱的熱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于年度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于接到申請後10日内形成書面答複意見。對不具備停止供熱的,應當向熱用戶說明理由。
停止供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繳納本戶熱費總額30%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非分戶供熱的;
(二)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内;
(三)首層、頂層的房屋及危害相鄰熱用戶用熱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熱用戶用熱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申請更名的,新用戶與原用戶應共同持身份證和複印件到供熱單位辦理,并由新用戶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有不動産登記證(房屋産權證)的,以不動産登記證(房屋産權證)注明的建築面積确認供熱面積;無不動産登記證(房屋産權證)的,暫按照房屋銷售收據或回遷補償安置房的入戶結算票據注明的建築面積确認供熱面積,最終以不動産登記證确認供熱面積。此前收取(交納)的熱費多不退,少不補。
第二十三條 認證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原則以房屋實際使用為認證标準。居民居住房屋用熱為居民熱用戶,除居民居住以外使用的房屋用熱均為非居民熱用戶。
熱用戶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時,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經供熱單位核實後,雙方簽訂供用熱性質變更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新建建築的新進戶熱用戶,其熱費應從開發建設單位開具進戶通知單的日期起計算。開具進戶通知單之前發生的房屋熱費由建設單位繳納。供熱單位不得以建設單位未交納熱費以及未履行相關義務為由,拒絕收繳新進戶熱用戶的熱費或侵害新進戶産權人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前,層高超過3.2米的房屋,層高每超過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文化、教育、體育以及保護建築等公共事業性建築加收至100%為上限。
第二十六條 未計入房屋産權面積的有供熱設施的閣樓及頂層結構層房屋,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規定,結構淨高在1.20米(不含1.20米)以下的房屋,不計算建築面積,不收取熱費;淨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不含2.10米)以下的,按照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收取熱費;淨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全部計入建築面積,收取熱費。
有供熱設施的地下室,結構層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全部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按照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其他未計入房屋産權建築面積的特殊房屋,均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規定計算建築面積。
熱用戶不得以未計入房屋産權建築面積或建設單位贈送建築面積為由,拒絕承擔交納熱費義務。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供熱面積、供熱性質、用戶名變更以及申請報停、放棄用熱等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及義務。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不得以未居住、未使用或房屋已出租、已轉讓等為由,拒絕交納熱費和承擔相應責任、義務。
第二十九條 實行供熱單位信用評價制度。縣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黑龍江省供熱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的有關規定、程序,對供熱單位進行信用評價,公示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實施獎懲。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發生以下違法違規行為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一)未按年度計劃完成夏季供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任務,延誤供熱時間和影響供熱質量的;
(二)擅自處置供熱設施的;
(三)擅自解散或歇業的;
(四)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經營權的;
(五)無正當理由,擅自為用戶停熱或拒絕為用戶提供委托維修服務的;
(六)已認定用戶投訴屬實,并且确屬供熱單位責任,未按照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整改的;
(七)未履行及時報告、告知義務的;
(八)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用戶退還熱費的;
(九)亂收費、亂罰款的;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經縣供熱主管部門協調、督促後仍無效的,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實施應急接管。
第三十二條 本縣轄區内鄉鎮、村實行集中供熱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示期滿次日起施行。
附件: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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