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辦理入離職手續,是HR部門的日常工作之一。勞動法規定,企業應為每個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當員工月末入職或月初離職時,很多企業對于是否需要繳納當月社保,會建立自己的内部規定。
以上海為例,大部分企業會采取以每月15日為節點:
01. 當月15日前入職員工,企業為其繳納社保,15日後入職,企業于次月為其繳納社保;
02. 當月15日前離職員工,企業不為其繳納社保,15日後離職,企業為其繳納當月社保。
而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保采用預繳費方式。因此,針對這樣的規定,員工如在當月提出離職,雙方協商一緻于次月初辦理離職手續時,很多企業便會操作減員,不再為員工繳納次月的社保。
所有企業不承擔員工當月社保繳費的原因幾乎一緻:公司規定,員工工作不滿月,社保費由個人承擔,企業不予承擔。然而,這樣的企業規定是否合規呢?
| 案例 |
小W在原單位工作兩年後,為尋求職業發展,于2020年4月22日,主動向原單位提出離職。雙方經協商一緻,小W隻需将自身工作交接完畢即可離職,約定離職手續辦理時間為2020年5月12日,無需滿足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要求。
由于小W公司内部規定15日前離職員工,社保由員工個人承擔。因此,小W的單位沒有為其繳納5月的社保費用。5月7日,小W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被認定為工傷。
小W提出訴訟,企業承擔了當月的社保補繳以及未繳社保引發的滞納金。對于補繳前的工傷費用共計13萬,由企業全部承擔。
|常見操作≠合法合規,離職員工社保如何繳納|
本案例中,小W工作的企業,采用了多數企業的常見操作,對于月初離職員工,不再進行社保繳納。但常見操作≠合法合規,隻要員工在職,企業都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應讓員工個人承擔。因此,小W發生工傷後的賠償責任,依舊由企業承擔。
所有企業内部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悖,否則則視為無效。針對離職員工的薪資以及社保,應該如何發放,才能保證合法合規無風險?
01.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發放問題
無需履行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支付時間。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02. 員工離職當月社保問題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提請勞動争議處理的權利。因此,企業應及時為員工繳納在職當月社保。否則将面臨以下兩項風險:
本文案例中的小W,則是第二種情況。
|規避月初離職員工工傷、糾紛風險|
規避入離職社保繳納風險,HR需注意以下幾點:
01. 提前規劃員工入離職時間,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盡量滿足企業的用工要求和用工時差;
02. 提前查詢當地社保繳納政策,特别是當月繳納次月社保地區,需做好減員風險防範;
03. 在合法的前提下,把握“合理”的邊界。以15日為節點,決定社保繳納的不合規行為已然常見,企業更不可發生下半月離職,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
04. 企業内部如無專業的HR為企業預防風險,可選擇由專業的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外包員工關系,處理所有人力資源相關工作,為企業規避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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