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在司法實務中,對于有子女的夫妻雙方,如果離婚時不能就子女撫養達成一緻意見的,雙方很可能會發生子女撫養權的争議,并且大多都是想獲得對于子女的直接撫養,雖然原則上對于子女撫養無法達成一緻的,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但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實務在沒有實際可操作性,法院在審理時自由裁量權過大,導緻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較多,損害司法權威。
對此,最高人民法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專門司法解釋,詳細的規定的出現不同情形時,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确定問題。小編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總結認為對于子女撫養權歸屬,原則上以子女的年齡為主導,确定撫養權歸屬哪一方對子女成長更有利,共分為三個年齡段:
一、年齡在周歲以下子女。
這種年齡段的子女,在離婚時隻要雙方都想争取子女撫養權的,原則上由女方直接撫養,除非女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因素,例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男方如果不同意的,需要根據具體的事由進行主張,由法院認定是否有必要由男方撫養。
二、年齡在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這個年齡段,雙方發生撫養權争議的,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實務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對子女的撫養,所以有利的撫養條件是争取成功與否的關鍵,有利的撫養條件其實是非常多的,例如一方經濟條件、居住環境、學曆、家人願意代為照看等都可以是優勢條件,需要具體的舉證。
三、年齡在十周歲以上的子女。
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為了更好的說明關于涉及子女撫養的法律在司法實務中的适用問題,現在律小編給大家分享兩則相關的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高某某訴稱,高某某與鄧某某經他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01年12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2002年7月4日生育長女鄧某凡,2009年6月19日生育次女鄧某琦,2012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高某佑。被告鄧某某系上門女婿,其性格暴躁,對家庭毫無責任感,将三個小孩丢給高某某娘家,由高某某一人撫養。
為此,2013年3月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鄧某某離婚,在此次庭審結束後,婚生女鄧某琦才被其爺爺帶回家,後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至今被告鄧某某未與高某某及婚生子女沒有任何聯系,更未對家庭盡責,使高某某們的夫妻感情繼續惡化,無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起訴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一、高某某與被告鄧某某離婚;二、婚生子鄧某凡、高某佑随高某某生活,鄧某琦随被告生活,互不承擔撫養費。
判決觀點: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卻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高某某以夫妻感情繼續惡化,無和好的可能,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審理中,高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充分證據證明,經高某某院第一次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後,一直居住在娘家,被告鄧某某與其無任何往來,被告的行為緻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故對高某某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以優先考慮。本案婚生子高某佑系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應考慮随母生活為宜。本案婚生長女鄧某凡、次女鄧某琦均為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鄧某凡一直随母生活某鎮,鄧某琦一直随爺爺奶奶生活在某鄉,若突然改變其生活環境,明顯對其健康成長不利,故對高某某要求婚生子女鄧某凡、高某佑随其生活,鄧某琦随被告生活,原、被告雙方互不承擔撫養費的訴請,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綜上審理後法律判決:一、準許高某某與被告鄧某某離婚。二、婚生長女鄧某凡、婚生子高某佑随高某某生活,婚生次女鄧某琦随被告鄧某某生活,互不承擔撫養費。
律師點評: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共有三個子女,其中即有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又有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按優勢條件進行确定撫養,子女經常的居住環境就是一項重要的優勢條件,因此本案中對于各自撫養的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以不改變居住環境作為優勢條件進行确定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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