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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現有的法律法規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17 10:53:18

某共享騎行管理公司最近發現一樁怪事,他們旗下有一輛共享單車每天都有騎行記錄,卻在近3個月内沒有産生任何訂單記錄,非常蹊跷。經過蹲守,工作人員發現騎行者是一位大媽,她說車在附近停放了好久,也沒有鎖,便将車放進自家院中獨自使用,工作人員随即報警。其實,一些不規範使用共享單車的行為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共享變“獨享”,可不僅是占小便宜,而且還可能存在許多法律風險。

共享單車現有的法律法規(法官說法獨享)1

問題1:沒鎖的共享單車能随便用嗎?

共享單車自誕生以來,迅速風靡全國,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最後一公裡”出行。共享單車的互聯網租賃模式突破了插卡式有樁單車租賃模式的限制,實現了就近停泊的效果,對緩解交通擁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有些人為了實現個人私利,達到免費、獨自使用的目的,或是使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單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或是在未鎖、沒人管的共享單車上加裝私人鎖具,甚至還有的另辟蹊徑,搬着共享單車上樓。這類私自占有共享單車的行為,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或侵占罪,也可能涉嫌治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使用人得以使用共享單車,本質上是基于對單車的租賃,而非單車所有權的移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使用人故意破壞共享單車防盜、識别、定位裝置,私藏共享單車以供自己占有、使用的,實際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共享單車公司對單車的所有權,當所涉共享單車價值超過一定金額的,就可能構成盜竊罪。多次盜竊的,盜竊金額按累計金額計算;兩年内盜竊3次以上的,無論盜竊價值是否達到前述标準,均構成盜竊罪。

除了撬鎖将共享單車帶回家或隐藏起來的行為,還有個别人在使用共享單車後将其改裝成個人車輛,在欠費後拒不返還,緻使這種租用狀态長期保持,這一行為涉嫌構成侵占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将被處以拘留或罰款。單車使用後不予歸還,實際上是将基于租賃單車實現的合法占有轉化為非法占有,使得共享單車公司失去了對單車的支配。對于數額尚未達到侵占罪标準的,也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共享單車現有的法律法規(法官說法獨享)2

問題2:未成年人騎行出事故誰擔責?

近年來,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新聞屢見報端。自助掃碼的共享單車解鎖模式,決定了不能全面排除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可能。盡管主流共享單車平台需要進行身份審核認證,但不乏存在單車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他人代為開鎖等情形。那麼,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騎行共享單車上路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确: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法律明确禁止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自行車上路,但已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則無需受此限制。如果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因騎行共享單車發生傷亡,由于其與單車公司不能成立合同關系,故共享單車公司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是否共享單車企業就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呢?并非如此,盡管不構成違約責任,共享單車企業仍然可能承擔侵權責任,此時需判斷其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如果因共享單車質量原因騎行發生傷亡的,即将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如車輛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單車零部件損壞或鎖具設計存在缺陷,應當認定共享單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發生人身傷害時,共享單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未能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如果未成年人使用工具強行開鎖,騎行共享單車發生傷亡的,應視為共享單車公司已經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此時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如果并非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獨自開鎖,而是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代其開鎖,此後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發生傷亡的,共享單車企業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或經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許可,或因滿足共享單車平台租賃資格的第三人的轉交行為,共享單車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共享單車公司也已經盡到審核與安全保障義務,因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3:騎完共享單車是停哪兒都行嗎?

随着天氣逐漸轉冷,路邊閑置的共享單車越來越多。其中,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現象屢見不鮮,走在路上經常可以發現單車占用盲道、擠占人行道、占用停車位的情況。不僅影響了城市風貌,也為交通出行帶來了潛在風險。

共享單車真的是想停就停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共享單車雖然沒有設置固定的停放卡樁,但通常也應當停放在路邊公共停放區域,不得影響他人正常通行。如果由于違規停放造成了危害後果或安全隐患,也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響的,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那麼,假如超區停放,共享單車公司有權“罰款”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解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目前,主流共享單車平台通常在服務協議中約定了合格停放區域的概念,并有類似設置禁停區、要求運營區外禁止還車、超區停放收取額外費用等規定。關于共享單車平台收費的名稱,雖然有車輛管理費、調度費、服務費等不同說法,但本質上通常屬于違約金。共享單車平台服務協議雖屬于格式條款,但如果在使用平台騎行單車時盡到了提醒義務,如在用車、還車時進行特别提示,應視為其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使用者超區停放的,共享單車平台有權收取違約金。

IC photo供圖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袁京

編輯:徐慧瑤

流程編輯 邰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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