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刑法的基基本原則中,有一個原則是罪責刑相适應原則,意思是說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适應,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屢教不改并且多次故意犯罪的人和自動投案,認罪态度良好的人在最後的量刑肯定上肯定有所不同,那麼我們今天就來學習一下刑罰裁量制度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累犯。
首先,在考試中,累犯的考查方式為直接考查和間接考查相結合,比如,問下列哪些屬于累犯的構成要件?或者給出案例,判斷是否構成累犯。那麼,結合這些考查方式,我們具體看一下法條内容:
(一)累犯
1.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内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兩種。
(累犯≠慣犯)
所謂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的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内,反複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
2.一般累犯
(1)罪過條件:前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故前罪過失,後罪故意不能成立;前罪過失,後罪故意同樣不能成立。
(2)年齡條件:前後罪都必須是已滿18周歲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時行為人未滿18周歲,第二次犯罪時行為人已滿18周歲,不是累犯。
(3)刑度條件:前後罪都必須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例如:前罪為危險駕駛罪,即醉酒駕駛機動車,由于其量刑是拘役并處罰金,因此,即使後罪符合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也不構成累犯。
時間條件: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内。因此,我們需要注意:①在假釋考驗期内再犯新罪②在緩刑考驗期内再犯新罪③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上述三種情況均不構成累犯。
3.特殊累犯
隻要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無論隔了多少時間,無論是否實施與之前犯罪類型相同的犯罪,隻要是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之中的具體罪名,都認定為累犯。
法條中我們需要注意:①特殊累犯對性質有要求,對具體罪名沒要求(屬于以上三種既可) ②特殊累犯的主體也要求已滿18周歲。
4.累犯的處罰
(1)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對累犯不适用緩刑和假釋。
以上就是累犯的法條内容了,希望同學們認真學習,牢固掌握,我們下期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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