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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是一般秘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6 23:15:36

國家秘密是一般秘密(解讀何謂國家秘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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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把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與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一起規定在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另外,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也有關于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洩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何謂“國家秘密”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第一款,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确定為國家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該款規定的,也屬于國家秘密。

二、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通常情況下隻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了解國家秘密。但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對本罪主體作了擴大解釋,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但性質上不屬于渎職罪,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酌情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渎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本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本罪需要滿足四個條件:一是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二是洩露國家秘密;三是主觀上故意;四是情節嚴重。

1.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這裡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還包括各有關國家機關的具體保密規定。各個有關國家機關,依據國家保密法所規定的保密範圍、保密制度和職責、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所作的具體保密規定,都是國家保密法的具體實施規定,違反了這些具體實施規定的,必然違反保密法規,所以在實踐中都認為是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行為。

2.洩露國家秘密

“洩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3.主觀上故意

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如果是敵人或他人以盜竊、偵察、破譯、遙測等方式獲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洩露,而本人沒有違反保密法規定,則不屬于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

4.情節嚴重

洩露國家秘密,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四、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不僅要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洩露行為亦不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洩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洩露的次數、時間、後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洩露後的前後表現、态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

五、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區别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秘密,主觀上都是故意的,客觀上都違反了保密法規。它們的區别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是職務犯罪,其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客觀要件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表現為“洩露”,行為人将知悉的國家秘密向不應知悉的人洩露,是由内向外的行為動向。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表現為“獲取”,行為人通過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是從外向内的行為動向。

3.兩罪之間的吸收。如果一個人出于洩露國家秘密的罪過心理,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而又實施洩露國家秘密行為的,成立吸收犯,從一重罪處罰。

六、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區别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其犯罪對象包括了國家秘密,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區别主要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渎職罪的範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範疇。

3.犯罪對象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4.客觀表現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洩露給他人的行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5.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洩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4号)第六條,通過互聯網将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定罪處罰;将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或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衆号

流程編輯:王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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