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家女陳春秀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引爆輿論之際,經受相同遭遇的苟晶也在隐忍十八年後勇敢站出來發聲;緊接着,一份2018—2019年山東高校學曆數據清查中,14所高校的242人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曆;加之前有為我們熟知的山東棗莊齊玉苓事件、河南周口王娜娜事件、湖南邵陽羅彩霞事件等等......我們不禁會問:如果在全國範圍内來一次深入而徹底的普查,究竟還有多少人利用暗箱操作的卑劣手段,竊取他人的大學夢,篡改别人的人生?
冒他人之名上大學之所以激起千夫所指,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擊穿了“讀書改變命運”的公知,戕害了公衆全力守護的教育公平,令寒門苦讀的學子意外敗在了權力的腳下。
想必大家都有關注“仝卓事件”。為考取心儀大學,仝卓自爆由往屆生身份改為應屆生,該事件同樣惹了衆怒,還不是因為它暴露了高考中不為人知的暗箱操作!仝卓一個人的非法獲益,破壞了無數人的考試公平。
權錢交易、裙帶關系、利益鍊條......一次次的徇私舞弊背後,包含多少利益關聯者的合謀?每一個被頂替的學籍,都意味着一個被篡改的人生。受害者不僅僅是被頂替者,還包括他們的整個家庭。
對于弄虛作假,有權機關勢必應查出個水落石出,追究相關人的法律責任,否則,何以能安撫受害者受傷的心靈!又何以讓冒名者汲取教訓,在社會形成震懾效應!
那麼,誰該為受害者“被竊取的大學夢”買單?如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冒名頂替者和背後的操盤手呢?
首先,冒名者的頂替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和平等受教育權利。
受教育權,來源于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外,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冒名者因弄虛作假,應自食的惡果還包括:取消學籍、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其已成為國家公職人員還應開除公職等。
其次,因頂替行為的發生,通常要經多個環節的促成,如獲取被頂替者的身份信息、檔案,更改頂替者戶籍、僞造身份信息等;在權錢交易的鍊條中,幕後的“操控手”和“幫兇們”還會暴出貪污腐敗、濫權渎職,以及招生過程中徇私舞弊等罪惡現象。因此,有關人員還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
一、涉嫌觸犯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在湖南邵陽羅彩霞事件中,冒名者的父親王某某便是在當年利用個人關系,違規獲取高考相關信息,僞造高考紙質檔案和戶口遷移證等,将自己的女兒送進了本應屬于羅彩霞的大學。王某某因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涉嫌觸犯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還觸犯了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如果行為人為了使用而僞造、變造、買賣證件,既涉嫌構成本罪,又涉嫌構成僞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于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二、提供協助的“幫兇”也要受到應有的懲處
透過陳春秀事件,我們且看一看幕後牽扯出的“幫兇”們。
冒名者X的父親和舅舅,也正是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陳A與張B,請托招生辦主任馮C協助,馮C安排招生辦工作人員王D打印出陳春秀的準考證交給陳A。得知陳春秀的錄取通知書已發出,陳A又找郵政局副局長的李E,撒謊截取了陳春秀的錄取通知書。
接下來第二步,僞造檔案環節:張B找到武訓高中校長崔F,崔F安排副校長兼辦公室主任李G和學生處主任郭H,将姓名為陳春秀的信息僞造為X的高中畢業生登記表,替換至檔案中。
第三步,戶籍造假環節:張B找到派出所所長任I出具虛假戶口遷移證明,任I違規安排戶籍民警郭J僞造了名為陳春秀,實為X的《戶口遷移證》。2007年X大學畢業後,陳A通過任I,以戶口補錄為名,僞造名為陳春秀的新戶籍,且經副局長王K簽字同意。
第四步,入學、工作資格審查:張B通過山東理工大學教務處處長助理杜L幫助X辦理入學手續;人事局仲裁辦公室副主任馮M把關不嚴,導緻X通過審核參加事業單位統一招聘考試并錄用。
A、B、C、D、E、F、G、H、I、G、K、L、M......之所以用字母表示這些人的“名”,是因為該事件中所涉及的違法違規人員實在太多太多,光是被查處的就有29人。在光照不到的地方,究竟還有多少濫用職權的暗箱操作?正是由于各個環節“開綠燈”和相關權利的濫用,才使得他們能夠瞞天過海,用一塊一塊石頭壓滅陳春秀的大學夢,将本屬于她的美好人生強行扭轉。
根據最新通報調查情況,已就冒名頂替者陳某及其父親涉嫌的犯罪問題立案偵查。對于僞造檔案、戶籍造假等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人員,有的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有的被降低崗位等級,也有已退休人員給予降低退休待遇的處置......
對于陳春秀這些受害者而言,因頂替而改寫的人生不可逆轉,唯願此類事件能夠力查嚴辦,将“幫兇們”繩之于法,那麼,遲到的正義才能真正實現。
三、如何彌補被篡改的人生?
明确事實,嚴厲問責之後,受害者同樣有權利要求頂替者和相關部門賠償。
在齊玉苓案中,齊玉苓以冒名者陳某某及其父親、濟甯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陳某某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五被告向齊玉苓賠禮道歉并對她的律師代理費、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中,關于間接損失的計算,是按照陳某某以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出的數額。
總而言之,高考關乎每一個名考生的公平與正義,容不得“冒名頂替”的侵犯與亵渎。“替考者”已入刑,危害更甚的“替學者”,豈能置于法外!但願任何違法違規的操作,終将自食惡果。呼籲立法機關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能對此予以回應,及時調整、完善相關規定。另外,如果有關大學都能嚴格把關,強化審查責任,冒名者恐怕也難以得逞,所以,同時呼籲教育部門可以專門設置恢複學籍以及補錄機制,對于那些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學生們,如果願意回到學校繼續學業,可以通過補錄機制完成,也算是給那些懷揣大學夢的寒門學子們的一份倍加關懷與珍貴的彌補。
作者:孔富麗/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