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彙票作為一種信用票據,是買方向賣方提供遠期付款的憑證,一般期限有一年期、6個月、3個月。
如果承諾到期付款的是銀行,就是銀行承兌彙票,如果到期承諾付款的是企業,這就是商業承兌彙票,銀行承兌彙票與企業承兌彙票不同的地方就是,銀行為付款企業背書,安全性更高,兌付去銀行即可,不用再去企業。
以前由于企業融資渠道有限,融資困難,就産生了承兌彙票這種金融産品,也就是延時付款,這樣就可以讓企業獲得票據期限内的融資。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都可以采用承兌彙票付款,而且彙票還可以流通,這樣就減少了銀行的現金流,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經濟剛起步,資金少不能應對大量企業的現金流,隻能通過采用彙票這種方式相互低消大量增長的企業資金流。
承兌彙票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弊端企業間進行貿易的時候,付款方和收款方原本是以現金結算,但是在合同簽訂時,付款方會約定使用承兌彙票,做為收款方如果不同意,合同隻能作罷,為了完成合同,隻能接受付款方的條件。
因為通過銀行承兌彙票結算意味着收到票據的一方可能會損失部分利潤。收款方由于資金緊張,為了周轉就要拿承兌彙票去銀行貼現,因為是提前提款,所以要支付一部分利息,這個成本由收到票據一方來承擔。那就造成了接收票據和實際付款資金之間産生了不等的局面,票據又可以流通,這種傳遞會一直往弱勢企業傳遞,為了獲取現金,隻能犧牲利潤。如果為期六個月100萬的承兌彙票,提前三個月貼現,假設貼現利率為4%,可能損失近一萬元。
銀行在整個兌付過程中,更希望貿易企業使用承兌彙票,承兌彙票是銀行提供,付款方要購買100萬承兌彙票可能隻需要97萬,兌付期内,付款方省了3萬;由于發行承兌彙票,銀行卻收到了97萬資金流;對于收款方,要提前兌付現金,就需要向銀行貼現。整個經濟過程中,實體經濟的利潤逐步向金融行業轉移,融資成本逐漸增大。
由于一些小的企業根本沒有見到過承兌彙票,為了簽訂合同推廣産品,會接受承兌彙票,接收到承兌彙票後發貨,有可能承兌彙票是假票據,小企業根本沒法鑒别,貨發走而款未收到,雖然有了電子承兌彙票,但是紙質承兌彙票并未取消,所以還是有詐騙空間。
5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纾困和發展工作中提到“研究将商業彙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減輕企業占款壓力。調整了承兌期限,但是意義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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