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流程?俗話說“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我認為法庭上的出色表現跟庭前的充分準備息息相關,庭審就是實戰,我們不打無準備之仗,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庭前會議流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俗話說“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我認為法庭上的出色表現跟庭前的充分準備息息相關,庭審就是實戰,我們不打無準備之仗!
庭前準備,我們要做的工作非常多,嚴格的講從簽約到正式開庭前都是庭前準備階段,為了突出講解的重點,我主要針對正式立案後到一審開庭前的這一階段,主要從原告的角度給大家一些建議:
1、全面梳理證據,核實證據,進行類案檢索/法律檢索,查漏補缺,迷途知返。
梳理證據,核實證據,包括補充證據,這項工作在立案前就已經開始做了,在這裡,我需要強調的是開庭前再次梳理證據和核實證據的重要性,不可掉以輕心。
類案檢索/法律檢索也要更加深入,應該形成書面的檢索報告,對于複雜疑難案件,如果有好的判例,建議整理出來交給審判法官,以供參考。
查漏補缺,此處應作廣義理解,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律師調查令取證等等,力求在事實與證據方面做到更好。
迷途知返,指的是什麼意思呢?
在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基礎上,徹底解決訴訟請求的确定性和可執行性問題。
要不要變更/增加訴訟請求,要不要追加被告?要不要反訴?(代理被告)
這些問題在庭前準備階段必須完成,而且在此階段還有較大的主動權。
假如需要的話,應該馬上起草“追加被告申請書、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然後與主審法官聯系,将上述文書及相應訴訟材料一并郵寄到法院,此處就不贅述了。
比如,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訴訟請求僅要求确認房産歸買方所有,這個訴訟請求有可執行性嗎?
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實踐上即便法院确認房産歸買方所有,在執行階段還是無法執行,必須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賣方配合買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才行!
假如你在立案階段沒有這項訴訟請求,你通過類案檢索和研究發現了這個漏洞之後,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增加訴訟請求!
再比如,利息計算方法及依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及依據,滞納金的計算方法及依據,是否準确無誤?
再比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各項賠償明細的計算依據及方法,是否熟練掌握?
再比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月平均工資的數額及計算方法,是否熟練把握?
再比如,我曾經代理的一個産品質量糾紛案件,我作為被告方的代理人,在庭前階段根據案情需要申請追加了熱水器安裝者作為被告(有的法院不允許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有的允許你追加第三者為第三人參與訴訟,要跟法官提前溝通一下)。
在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師沒有向法院申請産品質量鑒定,沒有提供必要證據,也沒有向法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最後延緩了訴訟時間,一審經過了三次開庭,尤其是質量鑒定問題導緻原告在整個案件中極其被動,此處不贅述。
2、做好書面的證據目錄/質證清單。
完成第一步工作之後,我們緊接着就是要落實另外一項工作,做好書面的證據目錄/質證清單,具體要求如下:
A、請采用表格的形式來完成這項工作。
證據目錄,一般包括序号、證據分組(第一組、第二組等)、證據名稱、證明對象、原件/複印件、頁碼等項目。
請各位在開庭前務必做好上述工作,我看到不少律師在開庭前沒有做好上述工作,以至于在舉證和質證過程中慌慌張張,說話結結巴巴,庭審表現非常差勁。
在這裡我補充說明一種情形,在立案時需要提供含有證明内容的證據目錄給被告嗎?
我個人的意見是除非我方提交的證據非常多,勝訴的概率極大,否則不建議在開庭前這麼做。
B、開庭時提交一份書面的證據目錄/質證清單給書記員,便于書記員記錄舉證和質證的詳細内容。
有很多律師,在開庭時不提供證據目錄給書記員,僅僅是口頭的舉證和質證,這種做法極其不明智。
考慮到書記員的速記能力有限,你如果能提供一份紙質版本,有利于準确、全面的記錄我方的觀點,這是一個好的庭審小技巧,希望大家用起來。
3、高度重視舉證期限
在民事訴訟領域,大部分律師都不太注重“舉證期限”的問題,大部分都是當庭提交新證據,雖然大部分法官也默認了,不過這樣做是否穩妥?
我個人持謹慎态度!
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我一般會認真查閱舉證通知書中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不敢怠慢。
舉證通知書中關于舉證期限的問題,一般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根本沒有寫明舉證期限;
第二種,明确本案舉證期限到哪一天;
第三種,明确本案舉證期限到開庭之日。
對此,大家要注意了,對于第二種,我一般會嚴格按照舉證期限來舉證。
假如我在舉證期限内舉證确有困難,我會提交一份“延期舉證申請書”,具體延長多久呢?我一般會寫延長至開庭之日!
郵寄“延期舉證申請書”之後,我會打電話跟法官溝通,假如法官同意了,那當庭舉證就沒有任何問題了。假如法官不同意,那就得按照原來的舉證期間來舉證。
就我個人經驗而言,你寫了書面申請,然後電話溝通了,法官都會同意,不會刁難你。
對于第一種,我也習慣于提交一份延期舉證申請書,讓自己的延期舉證名正言順,讓自己有更為充足的準備時間,何樂而不為呢?
除了延期舉證申請書以外,假如開庭時間太緊,舉證确有困難的,也可以寫“延期開庭申請書”,因為開庭排期非常緊湊,法院案件太多,所以很可能法官不同意延期,但是也不排除先去開一次庭,下次再來第二次,所以延期開庭申請書,還是有點用,也能給自己争取一些主動。
以上技巧,大家學會了嗎?
4、歸納和總結“争議焦點”
在開庭的過程中,法官會歸納案件的“争議焦點”,然後原被告雙方圍繞争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質證,那麼在庭前準備階段,我們要不要歸納争議焦點?
答案是肯定的!庭前的準備工作,基本上都是圍繞争議焦點來進行的,假如我們不會歸納争議焦點,那在庭審過程中會非常被動。
以下問題,請各位思考一下:
(1)争議焦點是什麼?争議焦點有哪些特征?
(2)争議焦點就是訴訟請求嗎?
(3)所有案件都存在争議焦點嗎?
(4)一個案件有多少個争議焦點?
關于第一個問題,争議焦點是什麼?争議焦點有哪些特征?
所謂的争議焦點,我的理解就是雙方産生與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适用相關聯的核心分歧。
大家要注意,雙方有分歧,那這個分歧就是争議焦點嗎?顯然不是。比如張三起訴李四,要求李四償還10萬元借款。結果到庭之後,李四辯稱借錢沒錯,就是看着張三不順眼,所以故意拖着不還錢。
在這裡,李四跟張三顯然是有分歧的,但是李四看着張三不順眼這能成為本案的争議焦點嗎?
所謂的争議焦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① 雙方存在某一争議。
假如雙方對事實、證據或法律适用無争議,那就不能成為争議焦點。
② 雙方的争議應該與事實、證據或者法律适用相關聯。
司法實踐上的争議有很多種,可謂是千差萬别,假如該争議與事實、證據或者法律适用無任何關聯,那麼這個争議就不可能成為争議焦點。
大家要注意,并不是說每一個争議必須與事實、證據或者法律适用三者同時相關聯,但是至少與其中之一相關聯,否則就不可能成為争議焦點。比如說張三起訴李四要求償還10萬元借款,張三提供了書面“借據”,李四辯稱該借據簽名不真實,自己不欠張三任何款項。根據張三的訴求和李四的答辯,借款是否成立就是最大的争議焦點了。
同樣的一個案情,李四并未否認借款的真實性,李四辯稱已經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根據張三的訴求和李四的答辯,張三的借款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就是最大的争議焦點了,當然除了訴訟時效的問題,借款真實性在民間借貸糾紛裡面一般也會重點審查。
③ 争議的重要性。
所謂的争議焦點,必須既是争議又是焦點,假如不解決焦點問題就無法完成争議解決。同樣的,在民間借貸中的原告主張被告的妻子(謝女士)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在原告舉證的借據裡面并沒有被告妻子的簽名,被告的妻子認為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本案的争議焦點就有一個是“本案所涉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假如不解決這個問題,那麼謝女士是否連帶就無法解決了。
再比如,交通事故發生于廣東佛山,2021年6月發生的,原告主張按照城鎮戶籍标準計算傷殘賠償金,被告認為原告是農村戶籍,應該按照農村戶籍标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到底按照農村還是城鎮戶籍标準計算?這是不是争議焦點?
顯然不是,為什麼?
因為廣東高院已經出台正式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人身損害,一律按照城鎮居民标準計算傷殘賠償金,這個問題不是被告有異議就可以改變的!
假如一存在争議就是争議焦點,那一個複雜案件的争議焦點就多得數不清了,以上理解,希望對大家有用。
關于第二個問題,争議焦點就是訴訟請求嗎?
争議焦點與訴訟請求是緊密相連的,但是争議焦點不等于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請求。争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針對訴訟請求在事實、證據與法律适用等方面産生的重大争議,兩者不能劃等号。
關于第三個問題,所有的案件都存在争議焦點嗎?
不一定。
還是以民間借貸為例,被告對借款沒有争議,但是被告表示資金緊張,短時間内無力還款,那麼本案就沒有争議焦點,隻需要排除虛假訴訟等情形就可以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了。
再比如離婚糾紛,原告起訴至法院之後,被告感覺維持婚姻沒有希望,當庭表示同意離婚,那本案就沒有“夫妻感情是否确系破裂”的這麼一個争議焦點,如果不存在夫妻财産需要分割,又沒有小孩撫養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處理,那麼本案就沒有争議焦點了。
關于第四個問題,一個案件有多少個争議焦點?
争議焦點的多少跟原被告之間分歧的多少有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的時候一個訴訟請求下面有多個争議焦點,有時候多個訴訟請求僅有一個争議焦點,有的案件沒有争議焦點,有的案件的争議焦點還會發生變化。
比如說: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作為被告之一的保險公司不認可原告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的傷殘鑒定意見,在一審開庭前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本案雙方争議焦點之一是原鑒定機關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鑒定?
法院審查後同意了重新鑒定申請,但是保險公司并未繳納司法鑒定費用并且撤回了重新鑒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這一争議焦點就不複存在了。
以上。
今天繼續關于“争議焦點”的講解,順便回憶一下民法及民訴法上的基礎知識。
在民商事訴訟領域,我認為大家要特别重視以下四個方面的學習,他們分别是請求權,請求權基礎,證據和争議焦點。
首先,關于請求權與訴訟請求。
比方說原告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是至關重要的,訴訟請求是什麼東西呢?訴訟請求是程序法上的一個概念,它與“訴”緊密相連,大家必須搞清楚“訴的分類”,比如說确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變更之訴),這是最最基礎的,否則你就寫不好訴訟請求。
請求權是什麼概念呢?
請求權是實體法上的概念,請求權與訴訟請求不能劃等号,但是兩者又緊密相連,大家要把請求權的含義和分類搞得一清二楚,比如物權請求權,占有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這三者之間的區别和救濟途徑不盡相同,這裡面還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也是至關重要的。
為了把請求權搞清楚,你還得更上一層樓,隻有站得高才能望得更遠,你得把民事權利的分類搞清楚,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大家要注意這四大民事權利是相互制衡的,非常有意思。
如果僅僅從民事權利中的請求權的角度來認識訴訟請求,那訴訟請求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請求權,但是民事權利分為四種,每一種對應不同的訴訟請求,所以我們不能籠統的說訴訟請求就是請求權!
其次,請求權基礎是什麼意思?
請求權基礎就是指得以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法律規範。
比如我們學習的《民法典》就是請求權基礎。
我們為什麼要學習請求權基礎?因為沒有請求權基礎的請求權,那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第三,證據問題。
考慮到絕大部分律師都非常重視證據問題,此處我就不贅述了,不過我還是希望大家注重證據理論方面的學習。
最後一個就是争議焦點。
前面我有詳細的講解,今天我要再補充的一個問題:在庭前準備階段,我們律師歸納的争議焦點與庭審階段法官歸納的争議焦點,有什麼區别?
很多年輕律師害怕庭審,原因很多,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不會把握争議焦點。
不得不說,這還真的是一個大問題!
隻有正确歸納争議焦點,才能更好的組織證據,隻有找到了争議焦點,才有可能找到解決争議的辦法,假如你連真正的症結都找不出來,那哪裡能夠有效的解決問題?
大家要注意,争議焦點的歸納跟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緊密相連,并不是那麼容易。
律師在庭前準備階段歸納争議焦點,我們的目的是預判,力争做到“知己知彼,各個擊破”,法官庭審中歸納争議焦點那是為了查明事實,正确适用法律,為更好的調解或者判決服務的,兩者還是有一定的區别。
假如律師庭前歸納的争議焦點與法官庭審歸納的争議焦點有區别,我們應該當庭提出來,如果律師歸納的焦點更為确切,大部分法院也是願意采納的。
假如律師和法院在争議焦點歸納方面存在較大争議,怎麼辦?
庭審的時候,那自然得聽法官的指揮,但是庭後你得通過代理詞的方式進一步闡明我方觀點,講事實,講證據,力争獲得法院的認可。
以上,請各位注意。
5、對委托人進行庭前輔導。
庭前準備工作的最後一環是對委托人進行庭前輔導,大家要特别重視這一個環節,因為委托人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不懂庭審,不懂案件的關鍵所在,大部分委托人還是第一次參與訴訟,所以對委托人進行庭前輔導就顯得尤為重要,那怎樣進行庭前輔導呢?
限于篇幅,以下省略......
本文節選自我的頭條專欄-提升年輕律師執業技能的九堂課,希望對大家有用,有不對之處望各位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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