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見習記者 丁鵬
8月18日,極目新聞接網友爆料,三名顧客在青島元盛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4S店買車都被騙,該4S店銷售人員趙某博攜帶他們的購車款潛逃。8月19日,該4S店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報案,在等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
銷售員騙走三客戶48萬元購車款
受害人韓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準備給妻子王女士買車,6月他去青島元盛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4S店看車,并和該店銷售人員趙某博加了微信溝通。他于7月份先後兩次共付了15.88萬元給趙某博,并簽訂了購車合同。
受訪者供圖
韓先生告訴記者,趙某博約他付款的時間是傍晚六七點鐘,然後對方以公司财務下班為由,直接通過POS機收款。但收款後,趙某博一直以各種理由推遲交車,直到8月13日下午,4S店通知韓先生,趙某博已攜款潛逃。
POS簽購單。(受訪者供圖 )
與韓先生一樣,林先生也是給妻子許女士買車。他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自己先後交錢10餘萬元,也是8月13日接到4S店的電話,告知錢被趙某博帶走,讓他去河西派出所配合調查。
李先生則是三人當中最早發現被騙的,他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自己7月交了定金。8月12日下午5時41分,李先生被趙某博約到店内付購車款,對方同樣以公司财務已下班為由,讓他直接付款。李先生支付了20萬元購車款,兩人約定在8月13日辦理相關手續。
定金收據。(受訪者供圖)
8月13日,李先生多次打電話給趙某博,對方讓他下午五六點鐘再去4S店,感覺不對勁的李先生随後開車前往4S店。店裡工作人員稱趙某博請假了,李先生當即找到4S店負責人對質,趙某博的行為這才東窗事發,但此時其已經攜款潛逃。
韓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們三人已經付的錢共有48萬元,但4S店以錢沒有直接付到公司财務為由,拒絕向他們交付車輛。對韓先生表示不解:“我們是在4S店内找的銷售人員趙某博,趙某博也是帶我們去4S店倉庫看車之後才提出的收款,我們才放心交錢,并且交錢行為也都是在該4S店内進行的。”韓先生說,他還留有當時收據和購車合同。
8月19日,該4S店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報案,現在在等待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
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宣傳科一工作人員向極目新聞記者證實确有此事,警方已将其立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偵辦當中。
律師稱4S店應先交車再追償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涉案4S店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和特殊身份,在4S店特定場所騙取購車客戶信任,以别的單位的POS機收款并攜款潛逃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虛構事實、隐瞞真相騙取他人财物的違法行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詐騙罪的規定。因客戶繳納的購車款沒有直接繳納給4S店,不處于4S店的占有和控制下,因而該銷售人員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詐騙金額高達48萬元,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柴欣表示,針對購車客戶的損失,客戶可以直接向該銷售人員主張賠償。此外,因該銷售人員在4S店内引導購車客戶簽署的購車合同,且穿着4S店的工服,佩戴4S店的工牌,其行為已經構成“表見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即4S店承擔。基于此,購車客戶還可以要求4S店繼續履行交車義務,4S店交車後可以向該銷售人員追償。
河北言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冬華也表示,如果該員工确定是4S店的正式員工,在這種情況下,他屬于履行職務行為,他代表公司和客戶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就屬于一個正常的合法的授權行為。在簽訂合同之後,根據4S店指定的授權人員的要求,使用POS機付款的行為,也應當視為是屬于4S店的收款行為,這應該是視為是涉案資産收款行為,4S店應當向客戶交付車輛,然後依據受損失情況向員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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