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肆!
放肆!!
放肆!!!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這兩個字組合在一起才代表斥責呢?怎麼不說放叁、放伍,非得是放肆呢?
原因如下。
肆在古代也有作坊、店鋪的意思,比如《周禮》:“正其肆,陳其貨賄”。
還有我們常說的“茶坊酒肆”,所以“肆”還帶有陳列、擺設的意思。《說文解字》裡也有提到:“肆,極陳也。”
據《周禮》記載:“設大宗伯,卿一人,以小宗伯為副,所屬有肆師、大司樂、大祝、大吏等官。”當時有這麼一個職位叫小宗伯,手下小老弟有肆師等,專門負責天神和祖先的祭禮,和宗廟、宗族中各種禮儀。
在祭祀開始前,小宗伯有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王崩,大肆,以秬鬯(chàng)渳。”就是說,周天子駕崩之後,小宗伯要先“大肆”,把周天子的屍身平展開來,然後用“秬鬯(黑黍和郁金香草)”釀造而成的酒沐浴、清洗屍身。
而肆師就是輔助小宗伯的,“肆師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及牲器粢盛”。
慢慢地,“肆”的意思也從本來的“陳列屍身”引申開來,後面就把犯人處死刑後的陳屍示衆,也稱作“肆”。
《周禮》記載:“凡殺人者,諸市,肆之三日。”被處死刑的人要陳屍示衆三天,以示鄙棄,也有警醒衆人的作用。在《論語·憲問》也有類似的描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猶能肆諸市朝。”我的力量足夠将他殺了,然後陳屍于市場,示衆。
所以,這個“肆”指的并不是數字一二三四的意思,而是陳屍示衆的“肆”。
說完“肆”,再說“放”。
《說文解字》給出的解釋是:“放,逐也。”南唐·徐锴進一步解釋說:“古者臣有罪,宥之于遠也。”意思是說:臣子犯了罪,要想赦免死罪,就必須流放到偏遠之地。
“放”也由此引申為棄的意思,比如《孟子·滕文公下》:湯居毫,與葛為鄰,葛伯放而不祀。”畢竟一旦被流放,也就相當于皇帝放棄了你,這輩子再翻身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因此,“放肆”這個詞的意思也就不言而喻了:棄屍于市,陳列示衆。晉·袁宏《後漢紀·獻帝紀二》也有提到:“碩以瓦器奉職天台,不思先公而務私家,背奧媚竈,苟谄大臣。昔孔子誅少正卯,以顯刑戮,碩宜放肆,以懲奸僞。”
“放肆”二字組合出現,最早是在《關尹子·六匕》:“一蜂至微,亦能遊觀乎天地;一鰕至微,亦能放肆乎大海。”一隻蜂雖小,卻可以在天地之間飛翔;一隻蝦雖小,也可以在大海之間任意遊動。
到了兩漢時期,“放肆”一詞就漸漸演變成放縱、不加約束的意思。比如《釋名卷三》:“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唐宋元時期,就主要繼承了“放縱、不加約束”的意思,比如《新唐書·李绛傳》:“治生於憂危,亂生於放肆。”
明清時期,“放肆”這一意思用得更加廣泛,不單指行為放肆,心裡放肆,還引申出言行輕率任意、毫無顧忌(也是現在辭典中的意思)。而原來的“棄市”之義,也幾乎不存在了。
其實,像“放肆”這樣脫離原來的意思,演變成新詞的,還有很多,你還知道哪些嗎?或者你還想知道哪個詞的變化?歡迎評論區留言,和螺蛳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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