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期滿被辭退賠償标準?單位辭退勞務合同的員工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損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務合同期滿被辭退賠償标準?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單位辭退勞務合同的員工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損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如下:協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2、辦理交接手續;3、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員工被辭退後應該由誰來舉證
案例介紹:2006年中旬,朝陽區内一家公司,一次集體性地辭退了十五個員工。劉先生與李先生就是其中的兩位。被辭退之後,劉、李兩位員工,向朝陽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結果單位在應訴時,說單位從來也沒有辭退過他們,他們一直以來,處在長期曠工的狀态中。兩位員工手中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曾經被單位辭退過,遂敗訴。
評析:辭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細節皆由公司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李兩位員工被辭退後,向仲裁委主張經濟補償金與額外經濟補償金,是法定所享有的權利。但是,員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第一個前提是單位對其進行了辭退,對于這一事實,員工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如果員工手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而且單位也拒不承認的話,員工則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很多人都認為,在辭退案件中,應當由單位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認識并沒有實質性的錯誤,但是對于辭退案件,單位是對辭退的原因負有舉證責任,并非對是否辭退負舉證責任。想一想如果單位說沒有辭退,沒有辭退這一狀态又能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呢?
故辭退案件的舉證責任也是需要細分的。員工如果申訴,就需要明白自己的舉證責任在哪裡,以預見自己申訴的風險所在,盡可能地取得相關的證據,以更好地維權。
來源 :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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