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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申報契稅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7 03:49:24

01申報契稅時應提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規定:“五、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财産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附件1),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财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将資料留存備查。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02北京市納稅人新增房産應在何時申報繳納房産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号)第二條第一款“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16〕24号)第三條“房産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的規定,對于當年4月、5月新增房産,于當年10月征期申報繳納房産稅;對于當年10月、11月新增房産,于次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房産稅。納稅人在房産稅征期可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兩種方式。

03合同簽訂并已繳納印花稅,但合同中途終止,能否退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号)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号)文件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04行政區劃變更的,如何确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适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第八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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