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對滿足什麼條件下的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進行了規定,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複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對上述規定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進行了細化規定: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二、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根據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者一旦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即已取得了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該資格并不會因勞動者更換用人單位而喪失。盡管有前述規定,還是有部分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規定勞動者隻有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才有享受帶薪年休假資格。當面對這種規章制度時,勞動者有權利對該規章制度說不,因為該規章制度會因違反行政法規而在司法程序中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勞動者要在仲裁或訴訟中向用人單位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勞動者需要就其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進行舉證。勞動者可以通過與過往及現在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予以證明其已經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事實。
轉自:蝸牛說法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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