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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第十批經濟适用房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05 10:49:13

奉賢第十批經濟适用房(奉賢區2022年度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正式啟動)1

近日,上海各個區陸續開始啟動2022年批次本市戶籍和非滬籍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奉賢區作為全市首批啟動的區之一,今天是奉賢區2022年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受理工作啟動的第一天。

早上9:00,就有第一批市民前往南橋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住房保障窗口進行咨詢辦理。在這裡提醒各位市民,前來辦理業務請全程佩戴好口罩,進門前需出示72小時内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主動掃描“數字哨兵”,保持社交距離,嚴格做好個人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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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中心跨前一步、早作預案,為保障這20天集中辦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受理工作的有序進行,在原本的1個住房保障專窗旁臨時增加了1個咨詢輔助工位,大大提高了辦理效率,同時也減少了市民排隊等待的時間。今天首日,共有17名市民前來遞交了材料,其中本市戶籍16名、非本市戶籍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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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住房保障經辦人員鄒萍介紹,“今年的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與往年保持一緻,但在财産審核方面,今年比往年更加嚴格。财産信息一定要确定好,前幾年是可以補材料,但今年沒辦法補材料了,如果沒在第一受理時間跟窗口工作人員表達清楚的話,會直接終止辦理,而且今年這一批次的保障房申請也沒有資格參加了,所以這個比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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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奉賢區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最終房源的确定将按照受理申請戶數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市民在申請受理結束後,房管部門将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戶口年限、婚姻狀況、住房面積、經濟狀況等核查工作,整個核查過程将持續3個月左右。鄒萍說:“基本在9月底就能差不多完成審核,屆時市民到11月底就可以選房,12月進入簽約階段,基本在12月底能結束完整的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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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為市民朋友們奉上

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攻略

廣大符合條件的市民

都可以前來咨詢辦理哦!

奉賢區2022年(本市戶籍、非滬籍)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受理工作将于今日正式啟動,具體内容如下:

1 申請受理時間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10日正式受理

2 南橋鎮申請受理地點

南橋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二樓大廳3号、4号窗口

67196046-204、6719604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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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橋鎮新建西路160号B樓

3 申請條件

本市戶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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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戶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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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以《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準入标準和供應标準》(滬府發〔2014〕53号)以及《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辦〔2018〕27号)文件為準。

點擊查看詳情:

上海市城鎮戶籍居民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二〇二二版)

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二〇二二版)

5 申請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申請時限圖

奉賢第十批經濟适用房(奉賢區2022年度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正式啟動)9

最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一些熱門問題

什麼是“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可以轉讓嗎?

你想知道的問題這裡都有!

奉賢第十批經濟适用房(奉賢區2022年度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正式啟動)10

什麼是“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奉賢第十批經濟适用房(奉賢區2022年度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正式啟動)11

奉賢第十批經濟适用房(奉賢區2022年度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正式啟動)12

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國家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标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範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産權,面向符合本市規定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201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非本市戶籍家庭同時符合居住證和積分、住房、婚姻、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和财産條件的,也可申請購買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可以轉讓嗎?

依據相關文件規定,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購買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取得不動産權證滿5年後,可以購買政府産權份額,取得完全産權;或是由經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優先購買。兩者均是按照屆時的市場評估價格執行,按照相應的份額進行交易。

非本市戶籍家庭購買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取得不動産權滿5年後,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若購房人的戶口遷入本市的,可參照本市戶籍家庭的相關政策執行。

那麼問題來了!!!

房地産經紀機構可以代理不動産權證未滿5年的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嗎?

當然不可以啦!

購房人可以擅自轉讓、贈與、出租、出借嗎?

當然也是不可以啦!

·違規會受什麼處罰?

①購房人、同住人

依據《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購房人和同住人應當按照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供後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的約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産權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贈與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三)設定除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四)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購房人、同住人違規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購房人、同住人有違法搭建建(構)築物、損壞承重結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分等其他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等相關規定處理。

購房人、同住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騰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②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依據《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違規代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業務。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出售、出租業務的,由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産經紀人員處1萬元罰款;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處3萬元罰款。

同時依據《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九)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産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報送:美麗南橋

編輯:何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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