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違規裁員、拖欠薪資等話題日漸甚嚣塵上,聚焦母嬰行業,繼母嬰連鎖加盟品牌“愛親”被曝光後,另一家嬰幼兒液态營養素補充劑品牌“Nature‘sNutra(萊思紐卡)”也出現此問題。
萊思紐卡總經銷公司破産,渠道混亂曝光?
近期,有多名消費者在母嬰前沿公衆号後台留言稱:“萊思紐卡公司欠着20餘名員工的9月份工資!員工自己墊付差旅也不報銷!部分員工的8月份工資與差旅都不給!還有50天到預産期的孕婦,突然被斷保。沒有任何緣由,萊思紐卡這個品牌方還不給代理商退保證金,價格亂的要死。”
同時,在新浪微博、微信視頻号等渠道也出現相同的聲音。朱莉(化名)表示:“今年9月,福州百思貝(萊思紐卡,嘤紛樂)以法人吳繼彥去世、公司破産為由,通過郵件想直接遣散所有員工,但卻沒有任何人來我們溝通拖欠的薪資差旅費及賠償事宜,甚至還私自停了所有員工的社保,後來通過12345熱線聯系上公司最大股東也是公司實際控股人魏天松(100%持股),可他卻謊稱自己不負責這邊的工作,讓我們去找其他受害者自行解決,所以我們隻能通過網絡曝光這家詐騙員工的公司和這個黑心産品。”
其實從上面的叙述中,有個關鍵信息值得注意,那就是被多次提及的“福州百思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百思貝”)”。根據天眼查顯示:福州百思貝成立于2019年,法人為吳繼彥,實際控制人為魏天松,該公司于今年10月26日開始至今,處于正在進行簡易注銷的狀态。
單從福州百思貝公司的營業狀态來看,與朱莉描述一緻,但這家公司與萊思紐卡又有什麼關系呢?要知道,根據相關報道所言,早在2015年9月,萊思紐卡的嬰幼兒營養滴劑系列就進入了中國市場,而那時福州百思貝還沒成立。
目前,萊思紐卡及嘤紛樂均由其在中國的代理公司“悅康動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悅康動力”)負責運營,公開資料顯示:悅康動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法人及實際控制人為林榮。
但問題在于,從天眼查獲悉,這兩家企業并不存在關系網。那福州百思貝既不是萊思紐卡品牌的中國總代理,又不是悅康動力關聯企業,那為何福建百思貝的員工聲稱,萊思紐卡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資,自己負責萊思紐卡産品相關工作?
翻閱相關資料後發現,萊思紐卡的銷售模式是加盟、經銷和代理。而在小紅書上消費者曬出的“萊思紐卡DHA藻油凝膠糖果”的詳情中,赫然寫着:【中國總經銷】福州百思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此,福州百思貝和萊思紐卡之間的關系也被揭開。
對于福州百思貝拖欠薪資和賠償一事,天津東方律師事務所曾科普到:“勞動者可以起訴公司原先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同時将清算組成員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損失。”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而從天眼查可見,作為福州百思貝的實控人魏天松和監事陳偉豪,共同組建的另一家福州好爾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還在正常經營中。
創業本身就是一場“豪賭”,隻是苦了這些“打工人”。福州百思貝就此沒了,但希望福州百思貝的創始團隊能盡早給這些”打工人“一個交待和說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另一位消費者曬出的同款DHA藻油凝膠糖果的詳情中,中國總經銷卻變成了福州樂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然而根據天眼查顯示,該公司也已于今年6月29日被注銷。
但同地區多個總經銷,這是否表明萊思紐卡渠道混亂?此外,兩家公司齊齊在今年注銷,背後是否又有什麼不為人知的秘密?
萊思紐卡在醫務渠道售賣?
說完渠道,再來說說萊思紐卡的産品線。Nature‘s Nutra(萊思紐卡)是美國美格樂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專為0-3歲嬰幼兒設計的高端膳食營養補充劑品牌,目前産品包括鈣滴劑、鐵滴劑、鋅滴劑、維生素AD、DHA藻油、維生素D3、DHA藻油凝膠糖果、孕産婦多維營養滴劑等。
據官方介紹,公司産品主要銷往OTC藥店、商超、電商、醫務、嬰童等多元渠道,并在2019年市場網絡就覆蓋30個省市10萬家終端。而在母嬰店中也有不乏有“三甲醫院同步有售”、“兒科醫生推薦”的内容。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産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但是醫療機構作為診治疾病的地方,不得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之外的東西,所以如果醫院憑處方使用“保健食品”,那就意味着認定其為藥品,那麼将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要麼是保健食品若與藥品同名,則視為“以非藥品冒充藥品”;要麼是保健食品與藥品不同名,則視為使用未獲得藥品批準文号的藥品,會被認定為假藥。
另外,此前也有消費者表示:“去醫院檢查時發現,孩子的鐵含量低于标準值,後來醫生就給一個孩子開了兩瓶(兩個月用量)的萊思紐卡,讓我去醫院對面的藥店買(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的兒科)。”
同樣地,深圳都市頻道的第一現場也曝光過《醫生指定推薦“萊思紐卡”,卻在母嬰店小超市有售?》,内容顯示:一般情況下,醫生會手寫一張營養健康指導,再讓消費者去附近的母嬰店、小超市自行購買,有藥店人員認為,廠家事先把保健品放在某個終端門店,然後再讓醫生建議患者去外面購買,開單了就有回扣,如果是600多元的産品,就有100~200元的提成,并且據該台記者報道,萊思紐卡聲稱獲得的FDA認證,但在外國的網站上按照品牌名和具體款式名都沒有查詢到。”
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否認保健品的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但同時我們也不能将其當作藥品對待,因為它并不具有治療功能。
事實上,一牽扯到營養品、保健品,産品的售賣者都會不自覺地将其功效放大。譬如:萊思紐卡就表示,維生素AD同補,功效不是=2,是遠遠>2!在免疫功能、骨骼發育、預防貧血等方面具有協同作用;對寶寶來說,缺鐵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缺鐵寶寶容易貧血、反應緩慢、脾氣壞、注意力不集中等。長期缺鐵,會嚴重影響大腦發育,導緻寶寶大腦變笨,學習能力下降,此外還會出現性格障礙、情緒障礙、語言障礙等發育障礙。
然而也正因此,浙江平湖的一家母嬰店就因售賣萊思紐卡,并在宣傳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的違法行為,而被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2萬元罰款。
具體原因是,該母嬰店店長顧某某在朋友圈中發布的萊思紐卡維生素 D3的廣告圖片中标注有“容易煩躁不安,多汗驚哭,枕秃,雞胸,佝偻病等”等字樣;在萊思紐卡鋅滴劑的廣告圖片中标注有“免疫力底下,智力發育不良,生長發育緩慢,厭食挑食,指甲白斑/倒刺,易患皮膚疾病,暗視力能力下降等”等字樣;在萊思紐卡植物DHA飲液的圖片中标注了“影響智力和視力發育,大腦發育遲緩,智力低,反應慢,多動障礙,散光無感光色弱等”等字樣;萊思紐卡鐵滴劑的圖片中标注了“生長發育緩慢,面色蒼白,厭食/偏食/異食癖,易驚吓,味覺障礙等”等字樣;萊思紐卡鈣口服液的圖片中标注了“夜驚夜啼,發育遲緩,出牙緩慢不齊,枕秃,X 型腿,O 型腿等”等字樣;同時,還有和消費者談療效的内容截圖。
由此可見,産品宣傳要有依據,不拐彎、不泛指、不誇大,重視渠道良性建設,才能更好的保證品牌、渠道、消費者三方的共赢,這也是品牌長期主義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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