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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紙上蓋公章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5 11:45:44

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羅丹

空白紙上蓋公章(空白紙上蓋公章)1

羅丹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勞動争議、行政侵權、合同糾紛

“空白紙”、“公章”……

搜索類似關鍵詞的人恐怕想弄明白的就是一件事,即在内容空白的紙上加蓋公章後形成的文件,有效嗎?

涉及這種情況,比較一緻的觀點通常是什麼“表見代理”、“無限授權”啥的,其實都是傾向認為文件有效。

但實務中,是否有效還真不能一概而論。

本文選取了兩個判決結果截然不同的案例,供大家參考。

1

蓋章應謹慎

空白紙蓋章後果自負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500萬元。

兩家公司分别授權A和B兩人辦理借款手續,并簽訂了《房地産抵押典(續)當合同》,後續又出具抵押物和資金來源的《證明》。

A是甲公司股東。

甲公司到期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兩家公司發生争議,未能協商一緻。

于是,乙公司訴諸法院,主張甲公司償還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甲公司辯稱《借條》上借款人的簽字為A,且《房地産抵押典(續)當合同》及《證明》,均系其在空白合同或紙張上簽章,沒有效力,對雙方借款關系不予認可。

空白紙上蓋公章(空白紙上蓋公章)2

為此,案涉《房地産抵押典(續)當合同》和《證明》的效力成為争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借貸金額巨大,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均應對資金交付持謹慎态度。

即便認為A與乙公司、B存在借款關系,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知這種情況仍在空白合同或空白紙張上蓋章簽字,其理應對加蓋公司公章的合同、委托書、證明等法律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則補充确認,甲公司辯稱案涉《房地産抵押典(續)當合同》等法律文件,均系在空白合同或紙張上簽章,但并未提交确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且甲公司應當知曉加蓋法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章所産生的法律後果,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過兩審,法院均認為《房地産抵押典(續)當合同》及其他加蓋甲公司公章材料有效,甲公司應履行還款義務。

2

監守自用

空白紙蓋公章也枉然

2014年4月,某公司為收購一家溫泉飯店(後更名為溫泉公司),向某建設公司借款7000萬元。

到期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蕭某向賈某借款,用于償還前述款項。

賈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分批借出7000萬。

因蕭某沒有按期歸還,賈某拿出有蕭某簽字、溫泉公司蓋章的1份《協議書》和3份《承諾函》 ,證明蕭某是溫泉公司實控人,7000萬是用于溫泉公司經營。

按約定和法律規定,溫泉公司應對蕭某的7000萬承擔連帶責任。

溫泉公司則辯稱,前述《協議書》、《承諾函》,是由賈某在擔任溫泉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留存的蓋有溫泉公司印章的空白紙上,于2015年7月底套打形成的。

經司法鑒定,雖沒有對印章印文的具體形成時間予以明确,但鑒定意見認為,标稱日期分别為2014年6月11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11月8日的《承諾函》、2014年10月9日的《協議書》中的“溫泉XX有限公司”字樣印章印文是一次性蓋印形成的。

且三份《承諾函》中的打印字迹是同台打印機具在相近時間内打印形成。

再結合過證人證言,法院認為前述材料系賈某控制公章期間形成,賈某非善意第三人,其加蓋公章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溫泉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協議書》、《承諾函》對溫泉公司無效,溫泉公司無需對蕭某的個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

槐城律師建議

蓋公章、簽字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更何況在空白紙上。

如果特殊緣由下遇到這種情況出現争議,隻能盡可能争取有利條件挽回損失。槐城律師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處理方式:

空白紙上蓋公章(空白紙上蓋公章)3

1、确定蓋章、簽字人員在協議形成時是否有權處理。

如在空白紙上蓋章、簽字的人員已經離職或已經通知不負責有關文件蓋章、簽字事宜,則說明其在協議形成時沒有代理權限,有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者表見代理,公司承擔損失後可以向其主張賠償。

2、對協議原件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現在的技術可以鑒定出簽字和印章是在文字形成之前還是之後;簽字和印章形成的大概時間;文件的打印機具是否一緻等結果。

3、确定争議的相對方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可以通過争議方是否對情況知情,是否對簽字和蓋章有實際控制權,蓋章、簽字的内容是否對争議方有利等情況來判斷和确認。

如果在空白紙蓋章、簽字的文件效力方面有更多的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我律社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點擊下面的二維碼,随時随地進行法律咨詢。

适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别真僞,審查确定其效力。

案例來源:

1、最高院,烏魯木齊市融通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昌吉市精美紙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2020)最高法民終886号。

2、最高院,賈小平、福州溫泉大飯店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2021)最高法民終951号。

空白紙上蓋公章(空白紙上蓋公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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