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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居家 互聯網成為多數人的生活模式,各類網絡知識平台大為興起。為了豐富教學内容、提升教學效果,授課人在制作網絡課件的過程中可謂費盡心思搜羅素材。不過在此過程中也需多加注意,否則就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風險,今天,北京朝陽法院民五庭法官李孟為大家講解開網課容易侵犯著作權的幾種情況,一起來看看吧。
情形一 :未經許可大量使用他人文字、音樂、圖片等作品美化自己的課件可構成侵權
A老師教授網課,為了豐富課件的生動性,在網絡課件中使用了他人已經發表的小說中多處精彩片段,篇幅較大,并用網上下載的多張圖片作為頁面裝飾,用一首完整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渲染氣氛,這些作品的使用均未經許可,未署名也未付費,A老師的使用行為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
答案是肯定的,但具體侵害他人何種權利,需要區分課程類型。
若為點播課,即學員可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觀看課程,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十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其作品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名稱)……”可見,在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範圍内,網絡授課可以不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但應署名并嚴格限制篇幅和數量,若不在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範圍内,則不适用該條,但能否構成合理使用,仍要看使用是否必要及适量。A老師大量使用他人作品且未付費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已經構成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未署名的行為亦侵害了他人的署名權,應當承擔停止使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若為直播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該條款中 “課堂教學”一詞是有嚴格限制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教學不屬于“課堂教學”,因此營利機構的教學不能以此免責,其行為可能侵害他人的複制權等權利。而即使是非營利性質的“課堂教學”,使用他人作品的也不應超出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的需要,且應當署名。所以不管A老師所屬機構是否營利,其行為均侵害了他人的署名權、複制權等權利。若該直播還可以回看,則還侵害了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情形二 :未經許可剪輯他人音樂、視頻構成侵權
B老師為了豐富教學視頻的内容,未經許可對他人已經發表的音樂和視頻進行剪輯,制作了一個新視頻,在片尾指明了被剪輯的音樂和視頻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但并未付費。B老師的行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答案依然是肯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音樂作品、表演作品等均屬于著作權法作品的範疇,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保護,錄音錄像制作者在創作過程中,如果涉及對他人音樂、表演作品的使用,必須尊重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取得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如果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的作品,必然涉及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需要指出的是,錄音錄像使用演繹作品需要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屬于法定許可,但仍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可見,B老師對他人視頻的剪輯行為應當取得許可,并支付費用,剪輯音樂作品的行為應當支付費用,否則即使新視頻融入了自己的智力成果,也侵害了他人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等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使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法官說
由上述兩個例子可見,網課制作過程中通過網絡獲取素材雖然便利快捷,但使用起來卻風險重重,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才能避免侵權。那麼一旦發生侵權,誰來承擔責任?授課人還是網絡平台?這裡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如果涉嫌侵權的課件、教材等是授課人自行制作、傳播的,網絡平台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授課人使用,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并具備法律規定的五個要件:
(一)明确标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删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則平台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由授課人承擔。至于授課人與授課組織者之間就責任劃分方面的問題,則需看雙方的約定,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如果網絡平台是由授課人所在機構獨立運營,對網課的制作和傳播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條件,則不能簡單認為該網絡平台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具體情況,平台有可能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居家抗疫為我們打開了網絡課堂的大門,網課平台和授課人在這特殊時期用自己的方式為疫情防控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同時也應提升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盡力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這裡給大家一個避免侵權小貼士:
一是法律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嚴格把握“度”,不至于不合理的損害他人的正當利益;
二是可以使用已經超過保護期限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但仍應當尊重署名;
三是尊重版權,做到“先授權後使用”,如果長期有使用他人作品的需求,也可以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供稿:北京朝陽法院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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