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遊戲币的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照理說,遊戲币是玩家花錢買的,被盜了之後應該考慮犯罪分子是不是成立盜竊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行為,都沒有認定為盜竊罪,而是認定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比如,在“吳某非法獲取遊戲币”一案中,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利用北京麒麟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網絡遊戲《畫皮世界》的充值系統漏洞,充入0.01元人民币,獲得5000遊戲币(正常情況下規則是充值1元人民币獲得1遊戲币),之後通過他人在互聯網上變賣上述賬号内的部分遊戲币,獲利21000元,該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的數據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再如,在“周某非法獲取遊戲币”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使用木馬軟件,對他人的計算機進行遠程操縱,獲取對方遊戲賬号和密碼,采取直接竊取或者修改密碼的方式,盜竊他人“面對面365”網絡遊戲的遊戲币,之後到淘寶網店銷售牟利的行為,屬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為什麼法院沒有把這些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呢?因為法院認為遊戲币是數據,不是财産,盜竊遊戲币是在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而不是在侵害财産,所以認定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而沒有認定為盜竊罪。
這對于常玩遊戲的小夥伴恐怕有點“反常識”,因為遊戲币是真金白銀白買的,而且可以在遊戲中發揮作用,比如購買裝備啊升級啊。本文也認為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是有問題的,對于這類行為應當也考慮是否成立盜竊罪。以下列舉司法實踐中做出如此裁判的常見理由,逐一反駁。
遊戲币隻是數據?反對遊戲币是财産的第一個理由是,認為遊戲币是電磁記錄,性質上是數據,而不是财産。
認為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遊戲币是數據沒有問題,但數據也可以具有财産屬性。這就好比,存在于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商業秘密也是電磁記錄,但同樣可以作為知識産權的一種。
《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管理工作通知》将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定義為“虛拟兌換工具”,恰恰體現出遊戲币的财産價值,否則如何成為兌換工具呢?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數據、網絡虛拟财産都值得保護,如果網絡虛拟财産完全等同于數據,或者隻具有關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數據屬性,那麼民法典就沒有必要将兩者分開規定了。
所以從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角度,将竊取遊戲币的行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論處沒有問題,但這并不妨礙竊取數據的行為同樣可以成立财産犯罪。
遊戲币不可流通交易?
反對遊戲币是财産的第二個理由是,遊戲币不能逆向兌換為法定貨币或者現實中的财物,隻能在遊戲中發揮作用,缺乏流通與交換的屬性,不符合财産所有具有交易特征。
但是,一樣東西有沒有價值,能否成為财産,與它能否流通交換沒有關系。因為物的價值包括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不能流通不能交換充其量隻能說明該物沒有交換價值,但不能否認有使用價值。國家絕對禁止毒品交易,但毒品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因為毒品對吸毒的人具有使用價值。
況且,我國法律也沒有禁止遊戲币之間的交易,遊戲币完全可以在玩家之間相互轉手,具有很強的流通交易屬性。
遊戲币價值難測?
反對遊戲币是财産的第三個理由是,遊戲币的具體價值難以确定。這種觀點認為,凡是能成為财物,其共同特征是,一般社會公衆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但遊戲币的價值沒有客觀标準,完全在于玩家主觀協商,且對不同玩家有不同價值,對非玩家則沒有價值。
其實,隻要是缺乏市場定價機制的物品,其價值都比較難确定,需要進行評估。比如古董、珍貴照片等等。但不能因為一件物品價值難确定,就否定它是财物。
而且,盜竊罪的成立也不是全看數額,還可以看情節,哪怕數額不好估計,情節嚴重時也可以成立盜竊罪。比如盜竊毒品成立盜竊罪時就不是計算毒品的價值,而是看情節。
數據犯罪可以完美處理?
反對遊戲币是财産的第四個理由是,對于盜竊遊戲币的行為,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可以完美處理,沒有必要再認定為财産犯罪。
但問題是,對盜竊遊戲币的行為,隻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在很多情況下并不能做到罪刑相适應。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保護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而遊戲币對于個人而言,是一種利益,是一種個人法益,無法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所涵蓋。
在盜竊遊戲币達到數額特别巨大時,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隻能處7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是盜竊同等價值的普通财物,則最高可以處無期徒刑。财物價值相等,就因為形态不同,就不給予同等保護,顯然不公平。
而且,侵害他人的遊戲币不一定通過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實施,比如以暴力強迫他人自己操作電腦,用自己的賬号密碼登錄後,把遊戲币轉給行為人的,就無法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也無法用其他計算機犯罪處理,但這種情況被害人的損失顯然也需要用刑法保護,而且要用财産犯罪保護。
域外都沒有這樣做?
反對遊戲币是财産的第五個理由是,域外都沒有将盜竊罪的對象包括遊戲币。有人說,對于拿不準的問題,應該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是怎麼處理的,參考一下。在看了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都沒有把盜竊遊戲币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後,就認為我們也不應該将這種行為認為盜竊罪。
但學習域外不能這麼機械,要結合域外的整個犯罪體系考察。日本、德國等國盜竊罪的對象原本就隻能是有體物,所以不僅盜竊遊戲币不會作為盜竊罪處理,盜竊其他無形财産一般也不會認定為盜竊罪。
我國台灣地區曾經把電磁記錄作為動産保護,後來删除,但之所以删除,并不是因為電磁記錄沒有财産屬性,而是因為電磁記錄可以複制,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和一般動産不同。但是遊戲币尤其是用戶已經從商家購買來的遊戲币,對于這個用戶來說,是不能複制的,他失去了就是失去了,所以即便從排他性的角度,也至少應該認為用戶已經購買的遊戲币是财産犯罪的保護對象。
遊戲币為什麼應該作為财産?
實際上,遊戲币、遊戲裝備、社交媒體賬号等網絡虛拟财産,其經濟價值已經在社會生活中被普遍承認。近期就發生了離婚案件中社交媒體賬号如何分割的問題,顯然是認可了社交媒體賬号的财産價值。設想一下,5萬元現金被盜,與花5萬元購買遊戲币後遊戲币被盜,對一個人來說,損失上又有什麼差别呢?
刑法上的财産,需要具有兩個特征,一個是具有價值,另一個是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價值是成為财産的本質特征,沒有任何價值的東西,對任何人都沒用,顯然不是财産;但隻有價值還不夠,還必須可以管理,也就是可以被人掌握,可以看作是某個人占有之物,這樣才能劃定保護範圍。不具有管理可能性的物品也不是财産。比如,空氣對我們每個人都有價值,但因為不具有管理可能性,無法劃定保護範圍,所以不是财産。
遊戲币完全具備上述兩個特征。遊戲币可以用來購買遊戲裝備,用來遊戲升級,顯然對于用戶是有使用價值的,而且遊戲币是用戶花真金白銀買的,這一點也可以體現出它有交換價值;遊戲币或者存在于遊戲公司的服務器,歸遊戲公司占有和所有,或者綁定到某個用戶賬戶,歸用戶占有和所有,無論如何都具有管理可能性。
有人說遊戲币不是勞動創造的,所以不是财産。但是,遊戲币既然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就肯定是人創造出來的。實際上,遊戲币是遊戲研發人員付出勞動,通過産品設計、撰寫代碼創造出來的,所以也凝結了人類的勞動,這一點與一般财産沒有區别。
有人說遊戲币不具有稀缺性,隻要設置好程序,就可以無限産出,所以不是财産。一樣物品價值的高低和是否稀缺沒有直接關系,比如空氣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沒有稀缺性,但空氣對我們的價值不言而喻。稀缺性不是決定價值的因素,隻是決定價格的因素。比如鑽石對我們的價值肯定不如空氣,但由于鑽石具有稀缺性,所以鑽石的售價高于空氣。因此即便遊戲币可以通過程序無限産出,沒有稀缺性,也不能否定它的價值,也就是它的有用性。
遊戲币的價值如何确定?
不獨遊戲币,很多财産的價值都不容易确定,比如淫穢物品。遊戲币在網絡虛拟财産中反而是一種相對容易确定價值的财産,因為遊戲币與法定貨币之間有明确的對價。所以對于用戶已經購買的遊戲币,其價值即為用戶付出的法定貨币數額。
這裡的問題是盜竊遊戲公司遊戲币的情況。照理說,遊戲币一旦定價,即便是遊戲公司尚未出售的遊戲币,也應當按照遊戲币與法定貨币的對價,也就是遊戲币的市場價格計算。但是程序的開發畢竟不同于傳統勞動,傳統勞動投入和産出基本呈線性關系,但程序一旦開發完成,之後就幾乎可以零投入而無限産出,所以每一個遊戲币的價值并非是與其單位勞動時間對應的,這是遊戲币與傳統商品不同的地方。
如果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盜竊數額實際上會遠遠高于遊戲公司的損失,這不符合财産犯罪以損失确定數額的基本原則。而且,這種情況下,由于遊戲公司可以無限産出遊戲币,所以無論被竊取了多少,實際上都可以補充上來,實際沒有什麼損失。
基于以上理由,這種情況下,如果能符合特殊盜竊的成立條件,比如多次盜竊,則按照盜竊罪論處;否則,可以認為竊取的财産價值低微,達不到成立盜竊罪的标準;如果能成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則以該罪論處。
轉載請注明出處,如有侵權追究法律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