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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應該怎麼維權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6 08:13:22

消費者應該怎麼維權(消費者維權十大秘籍)1

可以适用“假一賠十”的兩種情形

1、經營者明确承諾“假一賠十”目前社會上商家所做的“假一賠十”廣告很多,特别是随着大量電商平台的普及,為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産品,很多商家都會采取這種營銷方式。而商家進行“假一賠十”的承諾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其絕不售假,以得到高利益收入,且承諾者通過虛假承諾赢得了更多的消費者,排擠了競争對手,從中大獲好處。如消費者在購買産品時看到了這種承諾,且購買後發現所購買的産品為假貨或其他問題,可以向承諾者主張十倍賠償。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除了商家承諾外,僅對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者維權案件可以适用十倍賠償。且在司法實踐中,并非針對所有的标識不規範或過期食品都會支持十倍賠償。食品經營者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為兩個,一是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而銷售,且經營者隻有在對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具有故意及重大過失時,消費者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什麼情況下可以假一賠三

消費者對于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假一賠三”也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了解,這樣在維權時才能夠選取最合适的方案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對現有案例進行梳理,發現針對“假一賠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為假貨或是産品涉及虛假宣傳的行為,而法院主要是圍繞購買者是否為真實消費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以及消費者是否受到實際損失這幾點進行調查,最終确認是否支持消費者的三倍賠償訴求

産品帶來傷害,誰來負責

【案例】李某某從超市購得散裝月餅一袋。食用後,李某某身體出現不适症狀,腹痛伴吐瀉,随即前往醫院就診治療。事後查明,李某某食用的月餅系黴變食品。後經法院調解,超市一次性賠償開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合計3000元。【要點】銷售不合格食品緻害需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超市銷售的月餅已發生黴變,顯然屬于不合格食品。李某某因誤食黴變的月餅而生病就醫治療,由此遭受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合理損失,有權要求銷售者予以賠償。

買房定金“不予退還”怎麼辦

在進行商品房買賣等消費行為時,購房者一般都會提前簽訂認購協議并繳納定金。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購房者不願意繼續購買,此時的定金一般是不能退還的,除非銷售方在銷售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購房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情形。而根據江蘇法院(2016)參閱案例7号,對于是否構成欺詐,并非銷售時存在未告知的信息就屬于欺詐,而“應考察買受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是否因為房地産開發商的相關行為産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了非真實意思表示。如果買受人并未因房地産開發商的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對合同内容産生錯誤認識,亦未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購房合同的,對其要求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産品存在質量缺陷,該怎麼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

即使是購買的産品已進行了使用或者過了退換期限,或者購買的産品為特價産品,消費者并不必然隻能通過接受維修的方式要求商家進行處理。因為既然消費者所購買的産品為新品,即使其為特價産品,其依然擁有對所購産品的合理期待,且享有是否更換或者維修的權利,如果通過維修難以達到消費者的心理預期,其要求退換商品屬于合理的要求,應當予以支持。以上情況特别是對于耐用品來說屬于常見的現象,譬如家具、家電等,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上述産品時如果碰到産品存在質量問題,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生産、銷售不安全食品,負刑事責任嗎

近年來,對于食品生産商或情節嚴重的銷售商來說,如存在生産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的行為,不僅會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即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受到刑事處罰。如在“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檢察院訴劉某美等三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3·15”食品藥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之七”中,犯罪嫌疑人在生産濕米粉過程中,為使生産出的濕米粉保鮮和防腐,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明礬對濕米粉進行浸泡後,銷售給遵義市紅花崗區、彙川區各市場經銷商銷售,最終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食品罪分别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緩刑,并處罰金。也建議食品的生産商和銷售商規範經營,不然還會面臨刑事處罰。

快遞遺失,能獲得賠付嗎

經典案例:姜某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溧陽營業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姜某購買的價格為兩萬餘元的商品在郵寄過程中遺失,而郵政則主張根據其與姜某簽訂的《服務協議》,其僅需賠付快遞費用的六倍,即24×6=144元,因為根據其與姜某簽訂的《服務協議》:“未保價郵件發生丢失、損毀或短少的,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六倍;如該賠償标準不足以彌補損失,請根據寄遞物品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同時退還已收取的基本資費”,而本案中,姜某并未進行保價,一般的消費者在郵寄快遞時也不會選擇保價服務,因為選擇保價服務會産生額外的支出。最終法院認定所涉《服務協議》有關郵件丢失賠償限額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着重審查其有無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條款是否存在無效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并最終判決郵政承擔商品的原價賠償責任。因此消費者在碰到此類糾紛時,不一定就不能獲得與商品等價的賠償,而是應該積極保留購買和快遞物流信息相關證據,積極進行維權。

消費者如何維權

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都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處理,顯然不僅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種負擔,對于法院來說,也會導緻司法案件的大量積累。為了更有效便捷地獲得賠償,建議消費者在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後及時與商家溝通,協商處理;如果無法達成一緻的處理方案,也可以通過撥打消費者熱線“12315” 或315官方網站進行投訴;另外,針對網絡購物的特殊性,還可以要求平台客服介入進行調解,促進事情的盡快處理。而如果在窮盡上述方案後仍然無法達成一緻,也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職業打假”有風險嗎

随着網絡化的發展,消費的便捷性大大提升,人們可以通過網絡平台實現一鍵購物。而随着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以及司法實踐中對于消費者維權的支持,催生了“職業打假人”的出現。“職業打假人”對于提升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以及改變着消費市場格局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超出一般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的購買行為或是不僅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的判決,存在不同的傾向。如在 “李某與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次渠店買賣合同糾紛”經典案例中,法院以其為“職業打假人”,對購買産品具有更高的專業知識以及涉案産品無法對應為過期産品為由駁回了消費者李某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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