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池中院
法官,我想讓法院确認這個孩子是我的......
對于這樣的請求,法院會受理嗎?這一問題在新頒布的《民法典》裡得到了回應。
近日,南丹法院審結了一起确認親子關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
李剛與紅梅相識并同居。
2016年年初
紅梅懷孕,但當時李剛與案外人小花尚存在同居關系并已生育了兩個孩子,紅梅已離異有一個孩子,李剛與紅梅即将出生的孩子無法辦理準生證,兩人便想到了為孩子找個名義上的父親。
随後兩人找到案外人王強,三人協商:紅梅與王強辦理結婚登記,以便孩子取得準生證并辦理戶口登記,待孩子出生後雙方再辦理離婚手續。
2016年3月
紅梅與王強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随後紅梅生下兒子小明。因有了合法的丈夫王強,孩子順利辦理了出生證明并上了戶口,戶籍信息中父母欄中登記為紅梅、王強。
2017年1月
紅梅與王強依照約定辦理了離婚手續,李剛也與案外人小花解除同居關系,與紅梅和小明共同生活。
2020年4月
李剛與紅梅因感情不合簽訂了一份《解除同居關系協議》,約定小明跟随母親紅梅生活。
《民法典》出台後 明确規定
非夫妻一方也有“認親”的權利
李剛想讓孩子認祖歸宗的念頭
終于有了法律依據
于是今年8月,李剛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和小明做了親子鑒定,得出的鑒定意見為:李剛是小明的生物學(親生)父親。
因小明的出生證和戶籍本上的父親一檔登記為王強,李剛為确認其與小明之間的親子關系,向南丹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意見
依據《民法典》第1073條明确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因此,李剛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經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得出原告李剛是被告小明的生物學(親生)父親的結論。小明的母親紅梅并未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
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認原、被告系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确認原告李剛是被告小明的生物學父親。
法官說法
親子身份關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始終是人民法院處理涉及親子關系的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将訴訟主體由“夫妻一方”修改為“父或母”,明确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親子關系确認之訴的主體資格。這也是第一次正式在國家立法層面規定了親子關系确認和否認之訴,明确了提起訴訟的主體身份要求及相應的訴訟請求範圍,進而規範了親子關系确認和否認之訴。
因此,本案中李剛掌握了切實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存在,得以向法院提出确認親子關系存在的主張。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親子關系。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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