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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泡水糾紛物業有責任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9 16:10:01

下水管堵塞,房屋反水,到底該找誰索賠?

近年來,很多小區居民遭遇這樣的糟心事。家住長沙市雨花區的劉先生在旭輝國際廣場二樓買了一套精裝房,由于忙于工作,劉先生一直沒有入住。2018年11月,物業發現R3棟1單元架空層辦公樓漏水,經排查發現劉先生家中被污水浸泡。因公用的廚房主水管堵塞以緻排水不暢,逐漸滲水至已裝修好的木地闆全部泡發。物業疏通後,發現堵塞物是固體油脂和菜葉。

這個堵塞到底是誰造成的?小區物業方永升物業公司建議劉先生向樓上所有住戶追究責任。物業公司還代劉先生向樓上31戶業主發了一條告知短信,每戶分攤213元,共同賠償劉先生家中地闆的損失。這條短信,還在小區内引發了一陣風波。

樓上泡水糾紛物業有責任嗎(新房反水地闆泡湯物業讓樓上所有住戶賠)1

△ 12 月 20 日,長沙旭輝國際廣場小區 3 棟 1 單元 2 樓,雖然過去了一個多月,劉先生家的地闆仍能看到被泡過的痕迹。圖 / 實習生張雲峰記者陳正

追責無門

無奈之下選擇起訴

“起初,我隻想聯系到樓上住戶,和物業三方協商,解決此事。”10月8日,記者聯系上劉先生,他告訴記者,最終走上法院進行維權,實屬無奈之舉。

劉先生表示,自己購買了這套精裝房後,因為小孩上學不在附近,就一直将房子空置在此,平時因為工作忙,也很少過來看。直到物業通知他,家中被浸泡了,他才趕來處理情況。

從疏通工作人員清理的垃圾和雜物來看,水管堵塞系長時間未維護疏通垃圾所造成的,經過排查,因R3棟1單元公共廚房下水主管道堵塞,堵塞點從一樓起至一樓中間處,污水不能往下排出沿着共用下水主管接口處灌至劉先生家,導緻全房被污水浸泡多日,積水深度達到3到5cm,房中木地闆、掃腳線起泡、開裂、隆起,房内發出惡臭和黴味,受損嚴重。

劉先生在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得知曾有相關案例,受損房屋的樓上住戶需要共同擔責,他曾要物業陪同,上樓一戶戶找業主協商解決,“我當時的想法很簡單,就是我自己承擔一點,樓上其他業主承擔一點,還有物業,三方一起簡單解決此事。”但在這一過程中,由于聯系不上所有業主,物業也無法提供所有相關業主電話,2018年11月19日,物業代劉先生,向樓上31戶業主同時接到一條短信,每戶分攤213元,共同賠償劉先生家中地闆的損失。

有業主表示,物業所引用的《侵權責任法》,無法證明就是樓上業主造成劉先生家反水的。還有業主表示,自己很少住在這裡,幾乎沒有産生造成堵塞的生活垃圾。發出短信後,事情并未得到解決,劉先生追責無門,隻能尋求法律幫助。

律師建議

變更訴訟主體,維權更為有利

今年四月,劉先生委托湖南湘行律師事務所楊偉強律師向雨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楊偉強律師表示:為了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訴訟主體,節約司法資源,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建立物業服務關系,下水管道屬于物業公司管理的範圍,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造成管道堵塞,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所以以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更為恰當。

劉先生認為,被告永升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公共共用下水主管道的日常維護、養護、檢查義務。劉先生房屋屬于精裝房,交房後至事故發生時,訴争房屋仍在保修期内,被告物華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劉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賠償11456元,被告物華投資公司更換其家中全房木地闆、刷腳線或賠償原告11456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對此,永升公司辯稱,原告劉先生的損失應當由R3棟樓上業主共同承擔,原告的損失是其居住的旭輝國際廣場項目廚房主水管道反水造成的,永升物業公司并非該管道使用人,并非本案直接侵權人。

未達到合同約定

兩年未清掏牆内下水道

經劉先生和楊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委托湖南聯信房地産評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做出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報告》,修複費用為10613.14元。原告房屋受損系公用的廚房主管道1樓至2樓之間因菜葉、油污等将排水管堵塞以緻排水不暢,逐漸滲水至原告房屋所緻,根據被告物華投資公司與永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負責訴争房屋所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故原告請求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賠償其房屋損失10613.14元,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被告永升物業公司為證明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管道疏通、維護義務,提供了旭輝國際廣場污水井、化糞池清掏統計表、《化糞池清掏協議》和疏通現場照片。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每月均需對下水管進行養護、檢查,但統計表顯示室外排水主管在兩年内僅進行了兩次清掏,牆内下水道兩年沒有清掏記錄。

2019年9月20日,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雨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物華投資公司簽訂的《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物華投資公司與被告永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上海永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支付原告房屋修複損失10613.14元。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永升物業是否會提起上訴?潇湘晨報記者聯系了該項目的一位楊姓負責人,其表示不便回應。該小區有其他業主透露,近日涉事樓棟部分低樓層又出現了地漏反水現象。

潇湘晨報記者馬慧、陳詩娴實習生王開慧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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