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生活化的問題,但曾經涉案金額不菲,官司還一度打到了美國最高級别、最權威的審判機構——美國最高法院。
你會不會覺得,讨論西紅柿的身份問題,簡直無聊又荒謬?
但西紅柿到底是歸屬于水果還是蔬菜,恰恰是案件争議的核心。
1887年,四名商人經營的公司從西印度群島進口了一批西紅柿,在抵達紐約港的時候,海關稅收員根據1883年美國的《關稅法》對這批西紅柿征收了10%的關稅。
商人不服,他們認為西紅柿是水果,而根據當時的法律,進口水果的關稅是可以免繳的。于是一紙訴狀,告了這名海關稅收員,要求追回稅款。
接下來,原稿和被告的律師,都開始想方設法來證明自己的觀點。
他們不約而同,都找到了權威的《韋氏詞典》。
原告從書中律師援引“水果”的定義——
水果就是植物的種子,或者植物中包含種子的部分,尤其是某些植物中包含種子的柔軟多汁的産物。
被告律師也找到詞典中的相關條目解釋——
比如茄子、黃瓜、西葫蘆等等,雖然都是植物的果實,卻被明确界定為蔬菜。
案情進展到這裡,設想一下,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最終,九位法官的一緻判決: 将西紅柿歸為蔬菜一類,依舊征收關稅。
他們的判決依據是,對于西紅柿的分類,日常意義上的界定,比詞典條目更有參考價值,更能作為直接證據。
因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更趨向将蔬菜作為烹饪上的分類,而不是植物學上的分類。
比如吃西餐的時候,西紅柿一般都是與胡蘿蔔、卷心菜、生菜搭配在一起,配合主菜提供給人們食用的。
而水果則更多會被放在甜品裡。(當然,現在培育的很多新品種草莓番茄/聖女果除外)
這個結果,和你設想的一樣嗎?
語言的模糊性在法律中難易避免,甚至被刻意制造,這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它卻又是法律能夠被制定出來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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