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答:(1)辦理失業證明《失業保險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将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自其失業之日起7日内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将失業人員名單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什麼條件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答:(1)辦理失業證明。《失業保險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将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自其失業之日起7日内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将失業人員名單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2)辦理失業登記。在辦理失業證明後,失業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失業證明等材料,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3)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領進行審核。審核内容一般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申請人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是否已滿1年、申請人是否進行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等。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将以電話或書面形式,或者失業者在再次走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時當面通知接受的決定,并為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有關手續。
(4)按月簽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後,失業人員應由本人于每
月20日前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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