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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如何具有法律效應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3 10:07:26

電子合同訂立會出現什麼弊端或者問題嗎?

一、電子合同使用限制

雖然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經得到認可,但是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适用範圍也受法律限制。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不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三種情況:(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适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二、電子簽名的專有性認定

在簽訂電子合同過程中,雙方的磋商及合同簽訂都可能在網上完成,在訴訟中違約方當事人往往會以沒有簽署過相關合同、相關合同非本人簽署等理由進行抗辯,因此,電子合同引起的糾紛,往往需要就簽約方的主體資格進行舉證。

電子合同如何具有法律效應(電子合同訂立會出現什麼弊端或者問題嗎)1

三、電子簽名的專屬控制認定

電子簽名具有可靠性的标準之一為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這就使得電子簽名的專屬控制成為證明電子簽名和電子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司法實踐中,有部分法院認為在自動取款、網絡銀行等電子化交易服務中,私人密碼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具備對交易者身份進行鑒别的功能,從而起到電子簽名的作用。私人密碼的特點決定了使用私人密碼的法律後果即本人行為原則。隻要客觀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碼,如果沒有免責事由,則視為交易者本人使用密碼從事了交易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關于有效證據的認定

對于通過第三方平台簽署的電子合同,雙方在舉證時往往隻掌握從平台下載并打印的合同,該打印文本可能被認定傳來證據,故為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往往需要第三方平台提供幫助。通常簽約主體可向平台提出申請,由平台出具驗真報告,如平台無法出具類似的報告,則可通過證人出庭或簽約流程演示或其他輔助證據證明合同的有效性。

五、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

對于業務量大、類型相同的交易,企業通常會适用格式合同。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中也同樣需要注意對格式條款的使用,如格式條款對相對方做出明顯不公平的約定,很可能會影響該條款的效力。民法典也對格式條款給與了進一步的規制和強化,進一步強調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加強對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的保護,加重了提供方的責任。如果格式條款合同提供方沒有提示和說明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那麼就視為該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突顯了對市場交易弱勢一方利益的保護。因此,在相關案件中,如果賣方沒有對相關條款作出過特别提醒的證據,那麼按照民法典規定,買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屬于合同裡的内容。

如何運用電子簽名對電子合同風險進行防範?

目前,企業利用電子簽名進行線上簽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數量定制專有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另一種是直接在第三方提供的電子合同簽約服務平台簽署電子合同。

一、企業使用自己定制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簽約的注意事項

企業定制專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需要确保網絡系統的基本功能及線上協議約定能夠使電子簽名符合法定的可靠性條件,并确保争議發生後可以按電子數據證據要求提供證據,具體要點如下。

①對合同簽約方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全面審查

②使用有資質的數字證書認證進行電子簽名

③合同簽約相對方使用電子簽名也應當以協議方式進行約定

④要求簽約主體對電子身份的控制能力進行确認

⑤對于格式條款進行特别明釋

⑥簽約前對合同主要内容進行二次确認

二、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簽約的注意事項

目前市面上存在大量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服務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可以收集、固定電子證據,而且,平台服務方屬于獨立于簽約主體的第三方,若電子合同簽約主體發生争議,第三方服務平台提供的電子證據較為中立,可信度較高。

在合作前,企業有必要确認相關服務協議中是否明确規定了數據信息的收集、傳輸、存儲、披露、删除等環節的數據安全和保密義務、以及其是否配套提供舉證相關的衍生法律服務。并且,對于因平台服務方原因(信息處理技術、網絡系統管理等)導緻身份驗證失效或無法正常使用等情況的,平台服務方有義務窮盡一切手段配合證明簽約主體的合法有效性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所以,對于這些責任均應當在服務協議中進行明确約定。

如今,不管是政府還是企業,都在推出線上功能及服務,不斷探索電子簽名的應用場景,相信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簽約的方式會更加智能、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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