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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保障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8 12:02:08

近日,省公安廳印發《浙江省公安機關見義勇為行為确認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見義勇為行為确認工作,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見義勇為保障規定(哪些行為是見義勇為)1

《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行為:

指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産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争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勞動之手點燃生命之光,平凡之路構築偉大夢想。穿梭保利社區,曆經春夏秋冬,每一次努力都曾收獲喜悅,前行之路,堅持為幸福鋪路。他們不是聚光燈下的主角,沒有站在舞台中央,受萬人矚目,可這從未減弱他們對工作的熱情,他們是和院之家幸福的守護人,與幸福的每一次精彩邂逅,都離不開他們幕後的辛勤付出!

《辦法》明确見義勇為行為的确認,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負責。

治安部門是見義勇為行為确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确認工作的審核、複核以及日常管理、指導、協調等工作;

法制部門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确認工作的法律審核;

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本轄區内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确認工作的申請或者舉薦、開展調查取證、提出确認意見等工作。

确認見義勇為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

見義勇為行為确認事項受理後,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觀、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見義勇為行為确認事項需要查明的事實包括:

(一)見義勇為行為是否存在;

(二)見義勇為行為是否為行為人實施;

(三)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時間、地點、經過等情況;

(四)見義勇為行為人身份、工作單位和職責等基本情況;

(五)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動機、目的;

(六)其他與見義勇為行為确認事項有關的事實。

《辦法》明确,見義勇為行為确認工作應當在受理後的三十日内完成。情況重大、複雜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舉薦人。

《辦法》确認工作各階段的工作要求~

在受理階段

要求公安派出所及時受理,對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見義勇為行為确認事項,按規定做好移送工作。

在調查取證階段

要求公安派出所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觀、及時開展工作,同時明确确認事項需要查明的六大類基本事實和證據要求。

在審核審批階段

明确經治安、法制部門審核後,報所屬的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在作出不予确認見義勇為行為決定前,需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充分聽取申請人或者舉薦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後需要在三日内送達相關文書。

在複核階段

要求及時受理複核申請;二日内書面通知原确認機關提交原确認事項材料;在作出維持的複核決定前,需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充分聽取複核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複核決定後需要在三日内送達相關文書。

來源: 浙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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