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趙原系上海一家餐飲公司的員工,2016年11月5日,小趙在公司受傷後未再上班。2017年2月7日,上海市某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為了治療,小趙輾轉上海與嘉興的多家醫院。至2020年12月,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小趙因工緻殘程度八級。在停工留薪期内,小趙曾兩次住院手術,且因腿傷需要人護理,但公司均未安排人進行護理。小趙認為,公司應向其支付兩次手術後的護理費2萬餘元。但公司認為,因無鑒定機構或醫療機構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且小趙未向公司提出派人護理的要求,故公司無需向小趙支付護理費。雙方無法就護理費的問題達成一緻,最終對簿公堂。用人單位是否要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支付護理費的前提是否需要鑒定機構或醫療機構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
單位需承擔合理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均規定,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這裡指的是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所指向的支付護理費的期間與小趙主張的護理費發生的期間是不同。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也均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因此當出現這種情況時,用人單位一般可采取兩種方法:一是由單位派人對工傷職工進行護理照顧;二是由用人單位負擔合理的護理費用。《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4〕36号 )規定:“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内,經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确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或者按該定點醫療機構的護工标準支付護理費。”不難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内,隻需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确認需要護理,并不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用人單位就應當負責護理工作。所以,在小趙的案例中,公司主張需要鑒定機構或醫療機構出具需要護理證明的意見,未獲得法院的支持。
護理費支付标準有據可循
結合《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4〕36号 )來看,若用人單位無法或不适合派人護理,則用人單位應該按治療工傷職工的定點醫療機構的護工标準支付護理費。
通過本市衛計委官方網站了解,護工費不是醫療收費項目,所以不是由政府來定價。護工費應以自願為原則,協商定價。而根據《關于加強上海市醫療機構護理員、護工管理的通知(修訂)》(滬衛醫政〔2004〕72号)規定:“護工的聘用,由病家直接與經工商或社團登記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在實踐中,醫療機構都會對其合作的護工中介機構有規範收費的标準指導,而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标準,應當以此為依據。
文 張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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