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條文】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的規定。
【精解提煉】
1、《民法典》明确社會團體法人有訂立章程的義務。章程是社會團體法人内部管理和活動的根本準則,是設立社會法人的法定必備文件。
2、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内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公司章程,産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3、為了尊重社會團體法人會員意思自治,社會團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設立人通過章程确定,但是由于關系到交易安全和交往安全,法定代表人須是社會團體法人的負責人。
4、監事會并非社會團體法人的必設機構,是否設立可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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