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打官司流程及費用?為了能夠讓更多的當事人了解民事案件訴訟流程及執行相關問題,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編制《民事訴訟流程及執行寶典》,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自己打官司流程及費用?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為了能夠讓更多的當事人了解民事案件訴訟流程及執行相關問題,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編制《民事訴訟流程及執行寶典》。
第一步:立案前的準備工作
一、固定證據和準備證據
(1)身份證明
能夠證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樣,個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戶口本、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和居住證明等;企業或其他組織一般包括營業執行照複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加蓋公章、稅務登記證或其他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基本信息(工商局網站打印版)已經三張合一的隻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即可。
(2)證明法律關系的證據
一般包括合同書、協議書、欠條、借條、結婚證、離婚證、結算單、送貨單和其他電子證據。
(3)輔助證據
轉款憑證、貨物清單、房屋所有權證書、各種證書等。
(注:所有的證據都是按照起訴狀的份數準備,錄音錄像的證據需要刻印光盤并節錄成文字版。所有的證據都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分門别類的整理,并注明頁碼,制作證據名錄)
二、書寫起訴狀
(一)起訴要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 法院提出副本。即被告 1的原則。
(二)起訴狀怎麼寫?
(1)原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通常還要知道身份證号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還需要在所屬省市的企業信用網打印企業的基本信息一份);
(3)訴訟請求;起訴要達到的目的,要求被告做什麼?怎樣做?。
(4)事實與理由:就是為什麼要求被告做什麼或者為什麼要這樣做,一切服務于訴訟請求。
(4)證據清單:通常法院要求你要提供證據清單,注明是原件還是複印件。
第二步 去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約定哪裡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一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被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身份證上的地址)和經常居住滿一年的地方即經常居住地。(就醫看病除外)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買賣和借款等合同糾紛案件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訴。(注)一般案件,掌握上述情況都能解決。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應去法律規定的法院立案。
第三步:法院受理
根據立案登記制的規定,凡是能夠當場立案的當場受理,不能當場立案的則先登記并一次性告知補充的材料。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受理後,七日内交訴訟費,否則視為自動撤訴。若案件需要做财産保全,可立案時一并提交财産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并交納保全費。
第四步:送達傳票及起訴狀副本
1、最近調解比較流行,一般法院要求先調解,調解不成才轉為訴訟流程。調解日期30日。
2、不進行調解的一般立案後15天到兩個月左右發起訴訟安排送達,送達一般電話聯系,讓被告到法院取走傳票,如果被告不去則郵寄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
如果以上都無法送達則公告送達。另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給被告送達的同時開庭時間也就确定了。
第五步:通知原告開庭時間
原告知道開庭時間後,一定要去,否則有可能按照撤訴處理,被告收到不去,則缺席審理。意味着放棄了答辯等權利。
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在5日内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辯,5日内将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狀的内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第六步:開庭審理:
(一)、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坐在原告席,被告坐在被告席,一定要看清楚了。書記員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單位、職務、現住住址等信息。核實完信息一般書記員會示意法官可以開庭了。
(二)、法庭調查:
(1)一般讓原告明确訴訟請求,簡述事實與理由。此時,如果你想改變訴訟請求,應及時改變訴訟請求。
(2)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表意見,陳述事實與理由。
(3)法庭根據案件情況詢問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案件事實問題。
(三)、證據質證
1、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一一列舉證據證明,被告針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被告發表質證意見。
注:
1、法庭調查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進行;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
2、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争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别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見,作最後陳述。
3、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
4、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确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四)、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最後是互相辯論。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後意見。
(五)、法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雙方當事人簽筆錄,看筆錄時,隻需看自己說的有沒有被記錄或表達的意思是否一緻。每一頁都需要簽名,并在最後一頁簽名簽日期。
第七步:發判決書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内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判決自收到判決書的十五日為上訴期,裁定的話,則上訴期為十日。
來源:法律實務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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