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員的官銜中,蘊含了深厚的學問。比如“大學士加太師、太傅銜”、“大學士兼管戶部事務”、“禮部侍郎軍機處行走”、“總督兼巡撫事”、“署理湖北巡撫”等。這些官銜從字面上看似乎不難懂,但這些所謂的“兼管”、“行走”、“署理”卻很有講究。
清代官員的任命形式主要由三種。首先是特授,就是由皇帝親自選任,這一般都限于高級官員,再就是受皇帝特派的欽差大臣、出國使臣、一些重要的榷關監督等。特授官可不受原來資格或有關條規的限制。
其次是“開列具題”,通常京官自大學士各部院堂官、外官督撫布按,以及府寺院丞、卿、少卿,各省學政,若幹重要道府官由軍機大臣開列資格相當者的姓名、履曆,請旨定奪。
再就是铨選,指開列以外的小京官和道府以下官。铨選門類繁多,有即選,立即選用;正選,按例以正班選用;插選,插入正班中選用;并選,并入其他班次選用等等。在選任官員中,也有在京大員和封疆大吏的保舉,它們多無定制,根據需要而定,不過這也要經過吏部和皇帝的認可。
清代任官,不論铨選或保舉,官員領取官憑赴任前,吏部等衙門還得就任官條件逐一加以審核。也就是考察官員的身家。在當時,士為四民之首,必須要身家清白,才能為人表率。經過吏部的層層考核合格者方能上任。
由于清政府機構有的屬于定制,有的隻是暫設,名目不少。所以自任職時,也常有各種區别。
第一,管理事務。指中央某些特定部門,在主管官上,再任命高一級的管理大臣。如六部在尚書之上,命親王、郡王或大學士兼管部務,順天、奉天二府設兼管大臣等等。這些人都高于原衙門的最高長官,負責具體的行政事務。
第二,行走、兼充。以原官銜兼任或在另一衙門辦事。如以大學士或尚書在軍機處和辦理各國總理衙門行走;如大學士或翰林院掌院學士兼領文淵閣事,以翰林院掌院學士或詹事府詹事兼充日講起居注官等。行走和兼充都屬于差遣性供職,所以他們的品銜都以原來官職為準。
第三,差委。據《清會典》記載:“凡欽派曰差,各衙堂官所派曰委。”皇帝派出欽差大臣懲辦某項特殊使命,屬于差官。這一類任職多是臨時性的,一般辦完事交差後即停。還有一種是出任某些特定任職的差官,如各省學政,多派進士出身的侍郎和詹翰科道等官,以原銜出任,三年差滿回京供職。委派官多是各部院寺監下派往各省或在京衙門的差事,如戶部派員到各省稽查錢糧的官員就屬委派。
第四,分發。分發就是見習試用的意思,一般指剛剛踏入仕途的人員,包括科舉中式、大挑舉人、捐納分發、督撫奏請等。分發有一定期限,待确系能勝任職務後,吏部才會實授。
第五,署理、護理。這指的是暫時代替,通常因本官接受差遣或因病等其他事故,以及當事官調遣别地,替代官還未任命,需臨時委托别的官員進行署理或護理的。一般來說,署職或護理都任命同級或稍低一級的官員擔任,如布政使署理巡撫事。
第六,稽察。以本職查考其他官員,像内閣和各部院,照例由各道禦史稽察,宗人府派宗室禦史稽察,内務府由滿洲禦史稽察。這些稽察官大多也是臨時性的差事,完成稽察後便回到原來的任職的衙門。
第七,加銜。有的屬于恩寵行的虛銜,如大學士加太師、太傅、太保;尚書加少師、少傅、少保;侍郎加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銜等。有的是常例性加銜,如各省總督兼兵部尚書銜、都察院右都禦史,巡撫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使其在轄區内行使軍事和監察權。
清代的官銜制度名目繁多,種類也不盡相同,這些在原官職以外增設的職務都是在特定的環境下誕生的,大部分都具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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