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陳軍 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
在最高院剛審結的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昌公司)與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遠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技術秘密糾紛一案中【(2020)最高法知民終726号】,關于技術秘密審理部分,瑞昌公司認為訴争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明遠公司将該技術信息用于專利申請等行為已構成商業秘密侵權。
對此,一審瑞昌公司僅口頭主張其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卻未提供證據予以支撐,故一審法院以其不能證明技術信息不為公衆所知悉而駁回其有關技術信息的侵權主張。
二審開庭前,瑞昌公司委托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就其一審主張的技術信息進行非公知性檢索,後者通過在國内外專利文獻庫、互聯網、非專利文獻庫進行相關文獻檢索,給出《技術信息咨詢報告》結論,即基于檢索結果,未發現公開技術信息的技術文獻。
基于此,最高院在二審判決書中關于技術信息的秘密性問題指出:首先,明遠公司就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申請專利的行為表明該公司認為該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有區别。在涉案專利與涉密技術信息構成實質相同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涉密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其次,瑞昌公司長期與霍尼韋爾公司開展燃燒器技術合作,由霍尼韋爾公司的關聯方凱勒特公司提供燃燒器技術,并在此基礎上繼續研發,也可以證明涉密技術信息不能輕易從公開渠道獲得。
第三,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出具的《技術信息咨詢報告》,在2015年4月22日被訴侵權涉案專利公開日之前未發現公開涉密技術信息的技術文獻,進一步證明涉密技術信息不為公衆所知悉。
最後,明遠公司主張該技術信息已經通過使用公開的依據不足。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在涉案專利授權公告之前,涉密技術信息已經為公衆所知悉,因此該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
将技術信息交由第三方知識産權鑒定機構鑒定是否具有非知性,是技術類商業秘密案件權利人慣常舉證手段,通過對本案的學習,後續處理同類案件,有關非公知性的鑒定,選擇國知局專利檢索中心出具報告或許多了一條選擇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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