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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保超過兩個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4 17:17:34

續保超過兩個月?我曾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繳型分紅險和附加住院補償醫療險2022年5月15日,保險公司向我發出了手機短信提醒,稱第二期繳費日已經到期,要求我務必在60日的寬限期内續繳保費就在此後的第五天,我因駕駛摩托受傷,共花去2萬餘元醫療費用當我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我受傷期間已超出保險期,保單已處于失效狀态,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續保超過兩個月?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續保超過兩個月(續保寬限期發生意外)1

續保超過兩個月

我曾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繳型分紅險和附加住院補償醫療險。2022年5月15日,保險公司向我發出了手機短信提醒,稱第二期繳費日已經到期,要求我務必在60日的寬限期内續繳保費。就在此後的第五天,我因駕駛摩托受傷,共花去2萬餘元醫療費用。當我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我受傷期間已超出保險期,保單已處于失效狀态。

請問:保險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胡某珍

胡某珍讀者:

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須依據保險合同向你承擔理賠責任。

這裡涉及一個寬限期及其效力問題。寬限期是指在期繳類型即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首次繳付保險費後,沒有按時繳納下一期保費的,保險公司給予投保人繳付逾期保費的寬展期限。寬限期的設定,目的在于避免保險合同非因故意行為導緻失效。因為未能如期繳納續期保費,大多并非出于投保人的故意,而是出現了暫時的經濟困難、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遺忘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不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必然會導緻更多的保險合同中途停效、終止,從而影響保險業務的穩定性,出現對雙方不利的局面。

本案中,保險公司以手機短信提醒的方式,要你在60日内續繳保費,即屬于此列。保險法第36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内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其中表明,對于期繳型保險合同,如果停繳保費,保險合同并不是自應繳未繳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寬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隻有超過60天寬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額交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才會被中止。保險中止後,隻有提出複效,才能重新恢複效力。換句話說,就是隻要在寬限期内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同樣必須承擔理賠責任。

正因為你所受到的傷害發生在保險公司給予寬限期後的第五天,甚至在要求理賠時也沒有超出寬限期,決定了保險公司照樣擔責,但你必須按規定續繳保費。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顔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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