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馳名商标”字樣的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
黃璞琳
《商标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産、經營者不得将“馳名商标”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則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行為,明确“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就如果理解把握《商标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有關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标”字樣的禁令問題,原國家工商總局或其商标局、國家知識産權局先後在不同場合以不同形式,有過明确意見。
2014年8月,原工商總局網站在答複網友有關《企業、公司的網站上使用“中國馳名商标”字樣是否違反新商标法之規定?》的咨詢時指出:對于企業網站标注“馳名商标”字樣,是否違反《商标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問題,需視其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廣告宣傳及商業使用範疇。
原工商總局商标局《關于企業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标字樣等有關問題的批複》(商标監字〔2016〕601号)指出:(一)企業在網站上或其他經營活動中對自己商标獲得馳名商标擴大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标”字樣行為的,不屬于《商标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述的違法行為。(二)如企業在網站上或其他經營活動中,有意淡化馳名商标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将“馳名商标”字樣視為榮譽稱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不屬于合理使用的範疇,構成《商标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加強查處商标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标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國知發保函字〔2019〕229 号),則進一步指出:在執法中,要正确區分“馳名商标”字樣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标獲得馳名商标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若有意淡化馳名商标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将“馳名商标”字樣視為榮譽稱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應依據《商标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進行查處。
2020年9月22日,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1198号(政治法律類121号)提案答複的函》(國知發法函字〔2020〕152号),再次重申了原工商總局商标局《關于企業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标字樣等有關問題的批複》(商标監字〔2016〕601号),以及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加強查處商标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标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國知發保函字〔2019〕229 号)的前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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