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和大牌酒“叫闆”,敢與小衆酒“兼容”的紅星二鍋頭,在白酒江湖是獨一份的存在。而紅星二鍋頭作為二鍋頭酒這一品類的始創者,行業地位毋庸置疑。
1965年,紅星二鍋頭酒廠為了讓老百姓都能喝上二鍋頭酒,對包括大興酒廠、牛欄山酒廠等在内的北京19家郊縣酒廠進行統一管理和技術扶持。
1981年,紅星二鍋頭酒廠又主動放棄“二鍋頭”的全名稱商标注冊,隻申請注冊了“紅星”商标,選擇與其它所有二鍋頭生産企業共享“二鍋頭”這一名稱。
紅星二鍋頭酒廠真正把二鍋頭做成了老北京的“當家酒”,可以說,沒有紅星就沒有北京二鍋頭。
可紅星二鍋頭“過五關斬六将”才打開的盛世局面,竟有人想輕松摘取“果實”?
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河北某釀酒廠使用與“紅星”近似的商标構成侵權,同時該酒廠産品在非北京釀造的情況下使用“北京二鍋頭”标識,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争,遂将其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河北某釀酒廠侵犯了紅星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争,賠償紅星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0萬元。
河北某釀酒廠不服判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
該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産品的外包裝與紅星公司的第4600693号圖形商标外觀上不相同,不構成近似商标。
其還表示,在北京、天津、廊坊等地區,“二鍋頭”是一種釀造工藝,被訴侵權産品使用“北京二鍋頭”是為了說明該産品系采用的該釀造工藝,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産生誤認,不構成虛假宣傳。
日前,該案二審判決結果公開。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定,河北某釀酒廠使用“北京二鍋頭”的整體包裝與紅星二鍋頭構成商标近似,同時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争等。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判決書中,法院明确了“北京二鍋頭”及“北京二鍋頭酒”,不是二鍋頭酒的通用名稱。
被訴侵權産品的包裝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鍋頭酒”之前,具有明确酒水産地的指向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河北某釀酒廠的行為屬于對商品産地進行的虛假宣傳。
簡單來說就是,北京二鍋頭釀造工藝和北京當地水土有密切關系,外地企業如果拿不出證據證明産品采用北京二鍋頭工藝或其他關聯,突出使用“北京二鍋頭”字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宣傳。
近年來,各種山寨紅星、牛欄山、永豐外包裝的“二鍋頭”充斥全國酒水市場,給三家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對三個品牌的聲譽造成了傷害。
這幾家酒企頻頻陷入侵權泥潭,與其最先知識産權保護意識薄弱,未及時對知識産權(商标、專利、版權)進行布局有極大關系。
對于企業來說應提升商标注冊的全面性,對周邊、類似标識也盡量一并注冊。此外,企業面對可能存在的商标、品牌侵權行為,應及時制止侵權,避免産生嚴重的後果。(圖源中國商标網及網絡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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